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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能代替土地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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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部门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人民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在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必须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为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等都是属于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该协助单位根据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行政行为,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因此上述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办理,否则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我就在执行部门工作,在实际执行案件中,对需要办理房产、土地过户转移手续的,房产、土地部门都是要求必须提供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过户转移手续。故在办理房产土地转移手续时必须向协助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执行。人民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两个以上人民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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