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仲裁机构裁决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部分。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实践中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仲裁机构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情形。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一、如何执行仲裁裁决的
1、申请执行的。
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有两种:
(1)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2)经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
在此,所说的申请执行的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2、申请的形式。
当事人申请人民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