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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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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只能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不能约定其他。专属管辖适用于管辖权,不得对抗仲裁。涉外民事诉讼中也可选择仲裁。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中可约定仲裁,但不能同时选择仲裁和诉讼。

法律分析

民诉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管辖。专属管辖是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由此可见,专属管辖是针对的管辖权而言的,即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权管辖,但是,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即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此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同样如此,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而且可以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外国的仲裁机构。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仲裁,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有权约定除建设工程所在地之外的管辖。但双方可协商约定仲裁,比如“某某仲裁委员会”,但是仲裁和诉讼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拓展延伸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首先,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双方的积极沟通和妥善处理,达成共识并解决争议。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仲裁是一种、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由双方共同选择仲裁员进行裁决。最后,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诉诸,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做出公正的判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来选择,以达到公平、合理、有效解决纠纷的目的。

结语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多种多样。当事人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协商是首选,通过积极沟通解决纠纷。仲裁是、公正的机制,由双方选择仲裁员裁决。诉讼是最后手段,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意愿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以实现公平、合理、有效解决纠纷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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