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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什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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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统一领导。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综上所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给予补偿。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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