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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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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在此,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罪的间接正犯问题。在有些开设赌场和地下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自身并不直接进行经管赌场或引诱赌徒进行投注,而是雇佣、招募和收买一些社会其他人员来直接从事行为的开展,自己则居于幕后进行实际掌控,获取大量的非法利益。其中,利用和和教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欠缺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以及不知情的人员进行犯罪的现象在实践中也会出现。此时分子就是很典型的间接正犯,应该由其承担一切刑事责任。

第二,罪的共犯问题。在相当多的案件中,笔者发现,在赌头的在指挥、策划和组织下,许多人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为赌头进行分工招引、接送望风、维持管理等一系列的辅助工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就应当以罪进行处罚,比照主犯从轻。但是随着犯罪愈发猖獗,案件同犯罪甚至集团犯罪的比率越来越高,犯罪分子之间具有及其严密的组织分工、细化合作。由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此类共犯应按照其罪行依法惩处,不可一味从轻。

一、行政拘留一般是几天

行政拘留一般5天以下。

1、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从法律上界定罪,主要参考以下四个方面:

1、参与的动机和目的,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犯罪;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参赌者并不以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对以上三种人应当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参与,其行为如果符合相关法律中罪的规定,还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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