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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对监视居住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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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不会判决 监视居住 ,只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批准是否采取监视居住。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 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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