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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工伤赔偿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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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机构不得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包括工伤伤残的津贴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按照条例规定支付各项待遇,不得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核定工伤职工待遇时,若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按照前一年度的收入和工资核定,待数据公布后重新核定并补发差额部分。

法律分析

国家有明确规定,社保机构不得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像工伤伤残的伤残津贴等,是不允许一次性支付的,相关规定如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十四、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支付方式及规定解析

工伤赔偿支付方式及规定解析是指对于工伤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析和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赔偿金可以根据受伤程度和工伤后的生活状况进行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是指将全部工伤赔偿金一次性支付给受害者或其家属,而分期支付则是将工伤赔偿金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工伤赔偿支付的方式和规定对于受伤者和雇主都具有重要意义,了解相关规定可以保障受伤者的权益,并提供合理的赔偿。

结语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社保机构不得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包括工伤伤残的伤残津贴等。工伤赔偿支付方式及规定解析对于保障受伤者权益、提供合理赔偿至关重要。根据受伤程度和生活状况,工伤赔偿金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情况而异。了解相关规定,确保受伤者权益得到保障,是重要的法律要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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