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不可强拆,只有在法定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且权利人未采取维权措施时,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拆除需行政机关公告并限期自行拆除,若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诉讼且不拆除,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特定情形下可停止执行,包括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申请人要求合理并决定停止执行、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期间不可以强拆,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且权利人未采取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时,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拓展延伸
强拆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程序要求?
强拆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程序要求,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和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问题。根据行政复议制度的规定,行政复议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而强拆行为涉及对私人财产的侵犯和,因此必须符合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行政复议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程序公正,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强拆行为未经合法程序的审查和程序公正,将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强拆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结语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不可强拆,只有在法定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且权利人未采取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时,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在强制拆除前予以公告,并限期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拆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特定情形下可停止执行。强拆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