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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两年期限到期后,借条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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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借条约定的期限到期后一般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债权人必须在担保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行使权利。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应给予合理的还款时间。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限为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债务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借条写有担保人两年期限到期担保人就需要还钱吗?

借条写有担保人两年期限到期担保人一般就需要还钱,这是由于如果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的,以约定的期限为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应当给与合理的还款时间。对保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自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之日或者自一次主张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主张权利的,将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二、担保期限到期后担保人需要担责的规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六百九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关系之中的担保人一般都是有经济能力的,对于债权人来说,若是多次讨债未果,在借条之中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之后,债权人是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若是债权人不主动主张的,即使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担保人也是可以不代替债务人还钱的。

结语

担保人在借条约定的两年期限到期后,一般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应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如果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该财产无法被执行,保证人在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则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将面临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到期后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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