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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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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

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

3、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权利:

1、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

3、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

4、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

5、旅途过程中,享有在规定期间内变更乘坐运输工具、座位号的权利。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应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

2、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如在规定时间以前不能成行,应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3、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4、在享受运输服务过程中有损坏运输工具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航空意外险,一次几十块钱,只能保证从航班安检开始,到到达目的地,离开机舱门,都是一次性消费品。如果经常出差或出差,投保这种一次性产品显然不划算,投保一年期的产品更划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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