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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能否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股权不能继承,由公司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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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或排除股权继承源自于公司的人合性。这种或排除,既有对继承人主体范围的或排除,也有对股权继承份额能否分割的或排除。但是不管如何,其或排除的只能及于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得及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公司无偿收回则侵害了财产性权利。章程无效。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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