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吸毒成瘾的人员应该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二条 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事处、乡镇。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四条 城市事处、乡镇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事处、乡镇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事处、乡镇,以及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