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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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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四医院

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四个合理”制度的执行力度,更好地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强化对我院医务人员在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监督管理,督导医务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在每季公示的“四个合理”用药中前五名的医务人员,患者投诉或者其他形式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诫勉谈话适用事项。每季度医务人员在抗生素药品使用中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的;患者投诉或者其他形式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与普通职工的谈话,一般情况由纪检负责,也可委托相关纪检监察室、医教科等科室负责;情况较为特殊的谈话,由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情况较为严重的由上级纪检部门负责。

四、诫勉谈话内容。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

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有关情况。

五、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打击报复谈话人等。

六、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进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的问题,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七、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院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如有触犯国家法律的,应移交上级或司法机关处理。

八、实施谈话后,经院研究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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