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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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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9安全生产会议制度14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7安全费用管理制度19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9安全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5安全操作管理制度4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7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2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6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69消防安全管理规定77电气安全管理规定90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9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07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114“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121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28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制度14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4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48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56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1621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理顺各单位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及人员管理,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依据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及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下设日常工作的办公室,负责落实、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及技术水平满足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财力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各级人员、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橫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安全管理的层级网络,自上而下层层传递压力,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条为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单位要层层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充分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修订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五)安全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八)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十)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十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十二)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十三)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十五)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十六)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十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八)安全费用管理制度(十九)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二十)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后在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各单位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结合产业特点制定安全培训内容,按规定学时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规范安全检查活动,明确各级人员安全检查频次、检查内容,开展定期、不定期及专项安全检查,并对查出隐患进行整改、验证,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的有关规定,安全费用坚持“应投尽投、应保必保,提足用好”的原则,财务上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有效实施,切实做到安全投入优先,保证安全费用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在用安全设施台帐,加大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及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险救灾措施及处理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各级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及工艺特点,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程。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编制职业健康检查计划,为员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岗位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完善防火、防爆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安全、消防设施齐全可靠,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证件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要求为员工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正确穿戴防护用品,高危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工具。需定期检验的防护用品、安全工具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一条规范检修作业的管理,对设备大、中修及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登高作业等要编制施工方案,对涉及存在重大危险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事故管理,发生事故必须按程序进行上报,现场处理措施行当,不得隐报、瞒报和谎报,一律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做好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工作,节假日期间要有领导在现场值守,解决现场重大安全问题或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强化班组管理,班前会要有安全内容,对当班注意安全事项进行安排部署,并定期开展班组活动,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定期组织开展安委会、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及月度、周安全例会,传达安全信息,安排部署安全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安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总结,并按时完成计划、总结及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安全奖惩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第三十一条安全奖惩分为季度安全风险抵押考核、事故处罚和日常安全检查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在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兑现,事故考核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本办法主要规定了日常安全检查奖惩办法。

第三十一条奖励内容及办法

(一)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的,根据可能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对单位奖励1-3万元,对发现者奖励2000-3000元;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对制止者奖励3000-5000元。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并效果明显,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在集团公司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惩罚内容及办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无证或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限期进行整改,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的罚款3-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罚款3000-5000元。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停产限期进行整改,并处罚款1万-2万元。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不能按期进行整改的,一项罚款1000-3000元。

(三)违章行为严重,可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对违章人员罚款1000-3000元,其它轻微违章行为可视情节罚款500-1000元,或免于处罚。

(四)集团紧急安全工作会议、安排传达不及时,行动滞后的单位罚款3000-5000。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各种安全工作会议缺一次罚款1000元。

(五)节假日期间值班领导不按规定到岗值守,发现一次对值班领导罚款1000元。

(六)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按“三同时”进行,按危险性大小对责任单位罚款1-3万元,关键岗位安全设施失效罚款1000-3000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上而下各负其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安委会、各地面企业专业委员会、党政工团及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负责对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和文件会议精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起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统一安排部署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考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上级要求和集团安全生产实际,安排、组织安全生产活动;

(五)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制约机制,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不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罚等激励制约的方式方法;

(七)督促、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落实情况;

(八)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计划,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各市公司、直属公司(安委会、各地面企业专业委员会、党政工团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及文件会议精神,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要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制约机制,制定安全投入计划、宣传培训教育计划,进行有效的落实;

(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市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所属县区公司以及其他区域性管理公司经市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授权,履行被授予的安全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它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行业标准、达标规划、预控措施、规章制度以及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

(二)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罚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计划,保证考核指标的完成;

(四)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律,制定实施安全示范单位建设规划、安全质量标准达标规划;

(五)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针对性地制定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六)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七)依法依规提取安全费用,保证安全费用有效、合理使用;

(八)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并组织演练,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及抢救、自救措施;

(九)抓好安全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好安全培训班,完成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素质,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要全部实现持证上岗;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建设氛围。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安全管理行为的主体。管理人员杜绝违章指挥,操作人员杜绝违章作业,同时做好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

第七条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基层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编制完善专业技术标准,做好业务保安。管理、督促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把好业务安全准入关,创造良好的安全运行条件。

第各单位正职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和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是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的第一责任者;干部职工对所在岗位、工作范围和自身的安全负责。

第九条集团公司和各全资、控股企业要制定执行严格的安全责任管理考核办法,确保各级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第十条集团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制定有限责任公司各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全资、控股企业层层制定各级部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处理生产组织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市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二级公司、厂、车间安全会议都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安监部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纪要、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执行集团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每季度召开安全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参加,地点在开会前具体通知。

(一)会议内容:研究讨论贯彻执行党和生产方针、及上级安全工作部署安排;审定、分解、考核安全目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决定重大安全;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解决重大隐患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审定通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工作。

(二)会议所议事项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发送到与会人员及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安监局、安保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第六条月度例会

(一)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每月参加集团月度安全例会。

(二)汇报本月安全工作、上次安全例会安排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及有关文件,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研究落实解决事故隐患的办法和措施。

第七条各市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经理安全办公会议比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各生产经营单位由厂长(经理)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由厂长(经理)主持。安全例会每周召开一次,由分管安全副职主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执行、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由安监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第九条车间安全会议车间(公司、站点)安全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车间(公司、站点)负责人组织,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规定,研究安排安全生产事宜。做好会议记录、纪要,会议执行、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车间(公司、站点)负责存档备查。

第十条班(组)安全会议每班提前30分钟召开班组安全会议,安排部署当班安全事宜。会议安排要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各专业性安全会议由各单位、职能部门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相关领导和人员召开,由召集人负责记录,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由各单位、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记录,主管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目标,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采取有力保障措施,实现安全生产常态化,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目标制定以年度为周期,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同上级部门签订的安全、经济发展等目标责任书,结合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现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实现本单位安全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单位的其他副职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细化,层层落实责任,自下而上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保证体系,各单位安全目标的分解细化不得低于集团公司总体要求。每年集团公司要与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要与所属各厂(公司、站点)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厂(公司、站点)要与基层车间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职工与单位签定个人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内容

第五条地面单位安全目标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杜绝重大灾害性损失、杜绝恶性交通及其它事故、消灭工业生产死亡事故、安全费用计划完成指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指标、安全培训计划完成指标等。

第三章安全目标的实施及考核

第六条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目标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层层定目标、定责任,严格落实、严格考核,全面实现安全目标。

第七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安全目标实现与否要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和个人安全绩效奖励、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根据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的要求,每个年度末由各级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对下属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集团及各二级公司要及时总结推广完成目标的经验做法,查找未完成目标的问题和原因,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安全目标的完成。

第十条集团及各二级公司根据考核结果研究决定,对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安全目标实现较差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各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适用范围、提取标准、使用管理程序、监督及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特种设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非煤矿山及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安保部、财务部、计划部对各二级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年度计划、提取、使用监督检查,规范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第七条各二级公司安监局、安保部按职责划分负责分管范围内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的汇总,编制综合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报计划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合理使用。

第各二级公司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投入计划项目的审批,并编入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

第九条各二级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资金专用账户,并对费用的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费用项目的设立及上报,并组织安全费用项目的实施,建立安全费用台帐。

第三章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一)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二)金属矿山,地下矿山每吨10元;

(三)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每吨2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五)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本制度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为2.0;

(三)机电安装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各二级公司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费用使用情况时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四章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监控系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

第三章规定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列入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的安全费用,项目完工后由安全、计划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对满足安全费用使用范围的费用进行审批后由财务在安全费用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新增需在安全费用中列支的项目必须经安全、计划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项目完成后按

第二十一条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公司及生产经营单位建立本单位安全费用台帐。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落实责任,加大力度,推进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部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第一责任者,各级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要保证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费按计划提取并合理使用。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形式及对象

第四条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主要有集中学习、脱产学习、业余学习以及网络学习、电教学习、远程学习教育等各种现代化学习培训手段,全面提升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所有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市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地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操作工、被派遣到本单位的劳动者、学校实习生以及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人员。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职业卫生健康知识,先进的技术,国内外安全先进管理经验,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或根据培训的性质,安排相关的安全培训内容。

第七条集团公司、市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后在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未经考核合格前,由其他经考核合格的人协助或替代其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受影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特殊工种及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集团的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条新招聘的从业人员必须经“三级(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一)公司级教育内容包括:生产方针及相关的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预防知识等,生产(工作)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有关事故案例,主要危险源及事故应急预案,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等,时间不少于32小时。

(二)车间级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规章制度,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有关事故案例,主要危险源及事故应急预案,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等,时间不少于24小时。

(三)班组级教育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注意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岗位主要危险源及应急处置知识等,时间不少于16小时。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合格后填写个人“考试成绩卡片”,“三级”考试全部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转岗人员(包括车间内调动)、工伤复工人员及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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