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隐患排查制度的全面落实,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暂行规定》的要求,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奖励
1、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起到显著效果,给予0元的奖励。
2、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国家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0元的奖励。
3、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给与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数额按文件或条例执行。
第三条处罚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如违反《规定》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处以0元的罚款。
2、严格执行公司各工种安全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隐患排查期间对于一般性违章行为,以部门为考核单位,发现违章现象按经济责任制规定处罚。
3、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按经济责任制规定加重处罚。
4、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停止工作,到安监部门做检查,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岗。
5、对于在隐患排查中,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司或司法机关处理,事故的其他责任者和责任部门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