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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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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施、设备和物品或单价不足10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和物品(如图书、家具、仪器、仪表等)都属于机关固定资产,此外的公物为低值易耗品。

二、机关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建立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对资产的采购、发放、保管等均由专人负责,严格各项手续。对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物相符。财务建立固定资产软件台账。

三、资产购置应由办公室根据各科室、站、队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或计划,报审批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够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集体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转移、报废、报损、调出和变卖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手续。

五、国有资产需进行变卖、报废、报损的,由办公室和财务提出意见,报主管、批准;价值较高的物品报办公会审定。

六、照相机、放像机、收录机、电视机、摄像机等贵重器材和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保养,精心使用,不准外借。

七、更换资产保管人或负责人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交接时应有领导监督。环境保护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资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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