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纳税人主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