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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纠纷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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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人民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

3、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亦应当受理。

一、哪些交通事故纠纷不能起诉

1、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2、当事人仅就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经审查认为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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