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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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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离婚的三个必经阶段包括起诉、答辩和开庭审理,其中包括文件递交、审查、立案、送达、答辩、调解和判决等程序。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否则判决生效。再审只适用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

法律分析

上诉离婚,从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结语

离婚诉讼经历三个必经阶段:起诉、答辩和开庭审理。在这个过程中,原告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被告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否则将照常审理并作出判决。开庭审理阶段是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通过调查、辩论和调解等程序,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最终作出判决。如果对法庭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离婚判决生效后,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的不满,只能申请再审,无法申请再审其他问题。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拨款、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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