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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离婚案件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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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然可以上诉。当事人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如果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但二审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不能直接判决离婚,应一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发回一审重新审理。如果二审直接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处理,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上诉权。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一、离婚诉讼费用承担方式是什么?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起诉离婚,人民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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