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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离婚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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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离婚的程序:

1、提交上诉状。当事人对于一审做出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

2、审理。一般会开艇审理,但经过阅卷、调查认为没有新理由、新证据,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3、做出相应处理。认为一审的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的,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可能会直接改判,也可能发回一审重审。

若作出准予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在收到离婚判决书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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