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 设备事故管理规程 编 号 SMP-设-01300 制 订 制订日期 审 核 审核日期 QA审核 审核日期 批 准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工程设备部 生效日期 版 本 第一版 有效期至 分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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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建立设备事故的管理制度、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健全管理、以预防、杜绝事故的发生。 范围:发生事故的设备。
责任人:操作工、设备员、车间主任、设备部、生产技术部、总经理。 内容:
1.设备事故的概念
1.1凡经验收正式投入生产的机械、支力、运输等设备及传输管道、输电线路、工业建筑物造成非正常损坏而被迫停产、机器停止运输或动力供应中断等通称设备事故。
1.2工艺操作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检验事故及设备调试期间发生的事故等均不列为设备事故的范围。 2.设备事故的分类
2.1轻微事故:不足一般设备事故条件、设备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
2.2一般事故:设备零部件损坏、修复费在1000~6000元或影响当日产量5%以下或动力供应中断造成生产车间停产10分钟以下的。
2.3重大事故:设备严重损坏、修复费在6000元以上或影响当日产量5%以上或动力供应中断造成生产车间停产10分钟以上的。
2.4恶性事故:凡造成一人或一人以上死亡;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的设备事故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其他事故。 3.设备事故的原因
3.1操作原因:未按操作规程作业而造成的设备事故。
3.2检修原因:未按设备维护检修规程检修而造成的设备事故。
3.3环保原因:由于环境条件恶劣、防护不好、有害物质侵蚀造成的设备事故。 3.4意外原因:突然出现的外来物卡住冲撞及碰撞等。 3.5自然因素:雷击、地震塌陷等引起的设备事故。 3.6设备本身原因:使用寿命、结构材质及加工精度等。 4.设备事故的性质
4.1责任事故:由于操作、检修及维护保养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事故。
4.2质量事故:由于设计不合理、材质低劣、加工质量差及安装不妥造成的设备事故。 4.3自然事故:因自然因素引起的非人力所能抗拒和避免的事故。 5.设备事故的管理 5.1事故报告
5.1.1设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对一般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告设备部;对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设备部。
5.1.2重大设备事故,设备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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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发生设备事故后三天内,事故单位应填好“设备事故报告单”送交设备部。 5.1.4因事故情节复杂、三天内不能查清原因的可申请延期,得到同意后可推迟填报。 5.2事故调查分析
5.2.1设备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对于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由设备部记录现场情况后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5.2.2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并报告设备部派员参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将分析和处理意见填入“设备事故报告单”。
5.2.3重大事故由设备部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现场调查分析,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总经理签署后转发有关部门执行,同时发出事故通报。
5.2.4役微事故由事故单位设备员组织事故分析,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执行,并抄送设备部。 5.3事故处理
5.3.1各类设备事故均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3.2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和本人认错态度,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3.3设备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班组承担责任和处罚。连续发生无人负责的事故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5.3.4事故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调查处理和书面报告,对故意拖延或隐瞒不报、有意缩小事故弄虚作假者、推卸责任者要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5.3.5设备事故的所有记录、原始资料或凭证、技术鉴定书、调查分析报告、修复方案等均应归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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