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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简答题汇总精品文档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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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2、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3、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1、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1)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2分)

(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2分)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2分)

(4)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2分)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的义务: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2分)

2、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1)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为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2分) (2)针对他国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动。(2分) (3)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2分) (4)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2分) (5)紧急状态,即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1分)

(6)国家的自卫行为。(1分) 3、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实践中形成的外国人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1分):

(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也不受到歧视。(3分)

(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3分)

(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3分)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 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2、 简述领馆的与豁免。 3、 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分)《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3分)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地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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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5分)

2、简述领馆的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2分)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2分)(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2分)(3)通讯自由(1分)(4)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2分)(5)免税(1分)。

3、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答:条约的缔结通常有三个程序: (1)约文的议定

这是指各方代表通过谈判,就拟缔结的条约的内容、文字、生效等达成协议,并起草、拟定约文。(2分) (2)约文的认证

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和签署等形式。(4分) (3)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4分)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2、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 3、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1)罪行在该国领土内发生;(2)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第2款规定: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有关罪行实施管辖权。第3款规定: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2、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

(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分)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行为而对其行使管制权;(2分)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2分) 3、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分)(2)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强迫等情形;(3分)(3)违反强行法。(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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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应符合那些条件? 2、何为国家管辖豁免原则?

3、外交代表享有哪些与豁免?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应符合那些条件? 要求答出:

(1)国民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遭到了该国的不当侵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期起到保护国的或求偿结束时保持该国国籍; (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方法。 (各项要简要说明,每点2分) 2.何为国家管辖豁免原则? 要求答出: (1)概念

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4分)

(2)19世纪形成了国家绝对豁免原则,但现今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已受到,国家从事的商业行为及相关的财产不豁免。(2分)

3.外交代表享有哪些与豁免? 要求回答:

(1)人身不受侵犯;(1分)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1分)

(3)管辖豁免,说明刑事完全管辖、民事和行政也豁免,但要说出四种例外情况、作证义务豁免。(3分)

(4)免除直接税及海关检查。(1分)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国际法上确立了哪些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 2.国家有哪些基本权利? 3.条约因哪些理由而无效?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国际法上确立了哪些惩治战犯的原则?

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

(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责任;(1分) (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1分) (3)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1分) (4)上级责任原则;(1分) (5)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1分)

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1分)

2.国家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2分)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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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1分)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1分)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1分)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1分)

3.条约因哪些理由而无效?

答:(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分)(2)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3分)(3)违反强行法。(1分)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2.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3.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的内容有以下方面:(1)无害通过权,即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2)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3)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非无害活动如: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任何捕鱼活动。 2.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3.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管制权。 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管制权。

(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分)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行为而对其行使管制权;(2分)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2分) 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条约有如下主要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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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2.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3.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它包括以下内容: (1)航行权

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

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 (3)船旗国的义务

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

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2.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分)(2)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强迫等情形;(3分)(3)违反强行法。(1分) 3.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3)断绝通商往来;(4)对敌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2019年1月试题考简答题)

2、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3、简述使馆的职务。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2、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罪:(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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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1)罪行在该国领土内发生;(2)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第2款规定: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有关罪行实施管辖权。第3款规定: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本题考试出题时,可以一分为二,即“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和“管辖权”可各自出一道题,管辖权在2019年7月已考简答题) 3、简述使馆的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2)保护,即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即与接受国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国具报;(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6)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2.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3、简述国际的咨询管辖权。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2.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3、简述国际的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对其职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发表咨询意见。

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与豁免公约》等。

一、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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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它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3、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间国际组织。

其有以下主要特征:(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5)国际组织具有性。

五、简答题

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方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2.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 3.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五、简答题

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答题要点:

(1)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 .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

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2.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 答题要点:

(1)毗连区时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卸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图船舶行使管制权。 3.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答题要点:

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

一是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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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 三是违友强行法。( (各点须做简要说明)

五、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注意.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特征有: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

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纯屑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3.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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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教材P78页

注意: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

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5. 简述无害通过制度。P122

答: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确认。它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2)无害通过的意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另外,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上航行;可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为了维护其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以及权益,保障外国船舶顺利无害通过领海,可行使立法和保护权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①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②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③保护权:沿海国有权采取必要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为必要,可在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无害通过;④沿海国的义务:不应妨碍船舶的无害通过;不应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外国船舶有歧视;应公布所知的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不得以通过领海为由而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

注意:与过境通行制的联系与区别

6. 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答: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

(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

(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 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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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管制权。P125

答: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海洋法公约》规定:⑴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称为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①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②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⑵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8.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P173 -175

答:《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罪:(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上述犯罪的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或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所称的“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使用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延长到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期间。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 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

2.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4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

另外,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当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出现,而该国不将其引渡,缔约国同样应采取必要措施在规定范围内对罪犯行使管辖权。

9.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答: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 (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 (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已有; (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 (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10.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有关国家在以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注意:外国人的待遇原则

11.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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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2)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国具报。 (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注意:与领馆的职务的区别

1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答: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条约有以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 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3.简述条约的无效的原因。

答: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条约无效的理由

①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②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注意:条约的缔结程序P293—204页

14.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间国际组织。

(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 (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

1.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主权国家 ;

2.国际组织无权超越成员国对其地方、法人或个人直接行使职权,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内部事务; (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 (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 (5)国际组织具有性。 15.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6.简述国际的咨询管辖权。P375

答:《联合国宪章》规定: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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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的授权,请求国际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发表咨询意见。

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执行,如《联合国与豁免公约》、《联合国行庭规约》、《国际劳工组织行庭规约》等。 17.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8.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P388

答: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方面: 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⑵条约关系发生变化。战争开始对相关的条约效力发生重大影响。会使某些条约的标的永久消失以致条约不能履行或因战争使情况发生变化,故某些条约的义务范围受到影响。但边界条约、割让条约应继续有效。 ⑶断绝通商往来。但对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并不废除; ⑷对敌产的影响。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

⑸对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但在战争许可范围内应给予人身、财产和尊荣上的宽免;

⑹关于敌性的确定。战争开始,交战国为达战争的目的,有权采取对敌人和敌产不利的行为,但须明确实施对象的敌性,确定敌性的对象包括个人、公司、船舶和货物等。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何为无害通过制度? 2.使馆有哪些职务?

3.战争法规定了那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何为无害通过制度 要求答出:

(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1分)

(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分)

(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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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馆有哪些职务? 要求回答:

(1)答出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 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国具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每项一分)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1分)

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要求答出: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 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每项1.5分)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3.简述国际的咨询管辖权。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2分)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为了全人类利益,各国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分)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2分)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2分)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2分) 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2分)条约具有如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2分)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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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2分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分) 3.简述国际的咨询管辖权。 国际的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可以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也可以请求国际发表咨询意见。(4分)

行使咨询管辖叔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与豁免公约》等。(6分) 五、简答题(每题10分)

1、 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2、 简述领馆的与豁免 3、 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用于国寻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分)《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3分)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的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5分)

2、简述领馆的和豁免。 领馆的与豁免有:①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2分)但遇人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2分)②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2分)③通迅自由。(1分)④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2分)⑤免税。(1分) 3、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①拟定条约约文。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2分)②条约的认证。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4分)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4分) 五、简答题

1.《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关于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如何规定?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五、简答

1.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关于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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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分)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2分)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2分)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2分)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1分)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1分)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4分)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分)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分)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分)

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5分)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分)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分)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分)

五、简答(每题8分.共24分)

26.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2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 28.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五、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26.要求答出:

(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1分)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1分)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1分)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2分)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2分)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1分)

27.要求答出:

(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3分)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

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分)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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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要求答出:

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

一是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2分)

二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3分) 三是违反强行法。(3分)

(各点须做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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