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D四类。A类:难度大,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解决不了,须由中煤集团公司解决的事故隐患。B类:难度较大,电厂解决不了须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解决的事故隐患。C类:由发电厂解决的事故隐患。D类:由发电厂各部门解决的事故隐患。
4.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5.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参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133号)执行。
第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安监科。统计分析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销号,并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报本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实现闭环管理。
第 对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__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__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__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__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__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__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每次排查事故隐患时,都要做好记录。
第十条 各部门应全面规范隐患排查内容,编制隐患排查表,持表进行排查。隐患排查内容应包括综合排查和专业排查两个方面,综合排查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机制、组织体系、责任落实、“三违”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责任追究、“三同时”、应急救援等方面;专业排查应结合国家关于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全面排查本单位生产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现场管理、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第十一条 安监部对A类、B类事故隐患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由上级单位安全监察局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及时汇报厂部,技术科负责组织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事故隐患限期整改。根据中煤安〔 〕58号文件规定原则上D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3天,C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7天,B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实施事故隐患整改超时升级制度。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即D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C级,由厂部负责整改;C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B级,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整改;B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A级,由中煤集团公司负责整改。对于升级的事故隐患厂部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五条 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厂部给予警告,并对关规定对部门及主要责任人进行考核。(违反第
1、
2、
3、 4条每次处罚部门1000元,处罚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200元;违反第
5、 6条每次处罚部门 元,处罚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500元)
1. 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或排查后未及时登记、上报的;
2. 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的;
3. 隐患排查迟报、瞒报、漏报的;
4. 未完成的事故隐患部门未写出说明原因和防范措施的;
5.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的;
6. 各部门主任或专业主任未进行联合排查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煤安〔 〕58号文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制度的;
2.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 未按时或者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5. 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6. 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七条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厂部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