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之处:
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区别。
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英国《安XX
中国参加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1886《伯尔尼公约》、1952《世界版权公约》、199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大清著作权律》
第三章著作权的对象
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可以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多份。可以出售或赠与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可以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可以公开展示其作品及其复印件。
表演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放映权: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再现艺术作品
广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传播其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其作品,使公众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摄制权:可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改编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改编其作品;
翻译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翻译其作品
汇编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对其作品编辑
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取得:自动取得
第五章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如果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工作的不是创作行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法人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继受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种类: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2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1、2人身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拓展:出租权的客体(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制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义务: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若为演绎作品,还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录制表演活动的,还须同表演者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
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
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
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者的权利:专有出版权(10年)、版式设计权
延伸:权利取得从属顺序:英文小说、汉译小说、话剧剧本、演员表演、录音录像
CD光盘:词曲作者、录制者、表演者
第七章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第八章著作权的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
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几个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合理使用的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活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
9、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
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这些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范围: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