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热电厂2×75t/h锅炉+1×12MW背压机组扩建工程
烟气连续监视系统技术规范书
满洲里热电厂2×75t/h锅炉+1×12MW背压
机组扩建工程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书
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证书乙级A222001722号
2010年8月
满洲里热电厂2×75t/h锅炉+1×12MW背压机组扩建工程
烟气连续监视系统技术规范书
目 录
1.总则 2.设计要求
3.设计条件及环境条件 4.技术要求 5.设备规范 6.供货范围 7.技术服务 8.工作安排 9.备品备件 10.质量保证和检验 11.包装、运输和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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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连续监视系统技术规范书
1.总则
1.1本规范书适用于满洲里热电厂2×75t/h锅炉+1×12MW背压机组扩建工程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提出了该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规范书中的供方是指投标方(以下均称供方),需方是指招标方(以下均称需方)。
1.3供方提供的产品必须在各方面满足《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总局标准HJ/T75-2001)、《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F/T76-2001)和本规范书的要求。
1.4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提供工艺先进、运行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该产品还应满足所在国工业标准的要求。
1.5如果供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供方提供的设备(或系统)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多么微小,都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6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7 本招标规范书的工作语言为中文,所有的技术文件以中文为主,采用KKS编码。 2.设计要求
2.1 设备名称: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简称CEMS) 2.2 安装位置:厂家现场定。
2.3 安装台数:测量设备1套/每炉,分析主机1套/每炉,上位机1套/每炉。 2.4 监测项目:SO2、NOx、温度、烟尘、烟气流量、O2、CO、湿度、压力等; 2.5 输出单位:应符合《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1)的要求。
2.6 系统应按上述监测项目(含控制及数据采集系统)采用模块化集成设计。每台炉各设置一套烟气连续监测装置,CEMS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每炉设置一套。供货范围包括烟气成份采样探头、 烟尘探头及分析仪、采样通道、电缆、SO2、浓度、NOX(以NO2计)、CO、O2分析器、烟气流量计、温度测量仪表、数据处理系统及其它辅助设备如空气清洗系统、采样泵、分析仪表柜、各种所需阀门、标准气瓶等。 3. 设计条件及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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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锅炉技术参数
3.1.1锅炉燃料品质和消耗量 煤质及其灰份分析资料:
名 称
符号
单位
设计煤种
收到基碳份 收到基氢份 收到基氧份 收到基氮份 收到基全硫份 收到基灰份 全水份 空气干燥基水份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哈氏可磨性系数 冲刷磨损指数 煤中游离二氧化硅 灰变形温度 灰软化温度 二氧化硅 三氧化二铝 三氧化二铁 氧化钙 氧化镁
DT ST SiO2 AL2O3 Fe2O3 CaO MgO
℃ ℃
1100 1150 49.65 37.71 1.65 5.01 1.60
HGI Ke SiO2(F)ar
%
70 2.1 4.60
Qnet,ar
kJ/kg
17.02
Car Har Oar Nar St,ar Aar Mt Mad Vdaf
% % % % % % % % %
33.55 2.12 11.25 0.65 0.11 17.02 33.3 42.45 12.08
校核煤种
40.78 2.40 10.66 0.67 0.19 11.21 34.10 43.17 14.193
11.21
62 2.7 10.37
1160 1210 61.62 10.57 3.42 7.54 0.9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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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符号 单位 设计校核煤种
煤种
氧化钾 氧化钠 三氧化硫 二氧化钛 五氧化二磷
3.2脱硫工艺:炉内喷钙脱硫。 4. 技术要求
4.1 本系统应有烟尘浓度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SO2、NOx)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烟气流量和O2 量、湿度、温度、压力)监测子系统。通过在线连续采样测定烟气中上述监测项目的实时数据,并能集中采集、处理、存储和输出。系统实现完整的工况控制及状态报警,并可对需要的检测数据组合成标准数据包进行实时上传。
投标方提供的CEMS应是技术先进、长期稳定运行的产品。其测量、计算方法应得到中国环保局和制造商所在国环保局的认可,CEMS的计量应得到中国计量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的认可。
4.2 投标方应提供CEMS系统工程经验和完成本项目的人员介绍。
4.2.1供方应提供一份当前国内和国外的用户名单,这些用户所安装的设备从原理上与本项目相类似,具有在两台机组上可靠地运行2年以上的业绩。
4.2.2供方应安排有经验的人员完成本工程,投标书中应说明下列关键位置上的人员、资格和经验:项目经理、数据系统设计师/程序师、现场安装工程师、启动工程师、维护工程师等。列表说明每个人的简历,主要包括资格、经验、业务人员服务年限和维修中心的情况。
4.3 CEMS应满足以下最低的CEMS运行和设计要求。 4.3.1 CEMS在运行第一年最低数据采集率不低于95%。
4.3.2 对CEMS统应进行精确度和误差检查。SO2、NOx分析仪的精确度≤±1%,氧量精确度≤±1.5%,流量≤±3%,测尘仪的精确度≤±2%;系统误差≤±5%。
4.3.3 用户提供的电源为220VAC交流电源,为保证系统的稳定性,投标方需配供UPS电源为控制系统、分析仪表、上位机等设备供电。允许偏差-15%~+10%,谐波含量<5%,
3
K2O Na2O SO3 TiO2 P2O5
% % % % %
0.28 1.06 2.57 1.04 0.10
1.12 2.14 1.94 0.68 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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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有可靠的接地,在厂用交流电源中断情况下,UPS电源应能保证连续供电不低于半小
时。投标方需要在投标文件中附上电源系统图。
4.3.4系统中的分析仪器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同时系统应具有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自诊断功能至少将包括测量元件/检测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情况、以及没有足够的采样流量能力的情况。分析仪器应具有故障指示能力,并留有与脱硫控制室内PLC的通讯接口(采用MODBUS RS485 RTU通讯协议)。这种功能将包括在仪器和与DAS系统的接口中。
4.3.5 数据相应要求: 参数
烟尘
SO2 <3min
NOx <3min
O2 <30s
流量 <1min
其他参数 无特殊要求相应时间 ≤10s
4.3.6 CEMS布置于除尘电子设备间内,供方应提出空调和照明等要求。 4.3.7 系统的各部件安装位置应为运行维护提供良好的条件。 4.4气体分析仪器 4.4.1总说明
供方所提供的分析仪器所测量污染物排放参数应满足测量SO2浓度、NOx浓度、烟尘浓度、烟气量、O2、CO、湿度、烟气温度、压力的要求。投标方提供的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计算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量时折算成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下的数值。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室内和室外部分均有足够的防护等级,以适应腐蚀和阳光暴晒等环境要求。招标方提供的CEMS兼有环保监测功能。CEMS所需测点和环保部门所需测点应统一考虑,不再单独设置,每台机组烟气排放监测系统设置一套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系统测得的数据 (SO2、NOX、烟气密度/烟尘浓度、O2、CO),以及相应的烟气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全部进入FGD_PLC中进行监视与计算,烟气分析仪表的数据能以硬接线方式传输至FGD_PLC,并预留与DCS和环保部门的通讯接口。FGD的性能考核也以此数据为准。供方提供接口型式及数据应满足环保部门的要求要求选用进口知名品牌产品 4.4.1.1主要监测(检测)项目及参数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器 要求选用知名品牌产品 输出信号:4~20mADC
测量范围:SO2 0~4000mg/m3;NOX 0~200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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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多组分分析仪,具有横向干扰修正;
具有冷却后属于水分测量,修正SO2测量值,并显示; 检出下限:浓度校准后10mg/m3。
零点漂移:≦±0.5mg/(m3·24h);≦±2%满量程/周。 零气要求:零气中SO2 NOX均不能超过0.1ppm。 SO2、NOX(以NO2计)分别为0.3mg/m3、0.2mg/m3。 全幅漂移:≦±2.5%满量程/24h;≦±5%满量程/周。
标准气体:有效期1年以上,不确定度不超过±2%的国家标准气体。 高浓度标准气体:80%~100%满量程值。 响应时间:SO2 NOX < 3min。 线性度:≦±1 %。
烟气连续排放参数(输出信号4~20mADC) 1)氧量
要求选用知名品牌产品 同SO2、NO共用一台分析仪器 测量范围:0~25%。 精密度:不低于±1.5%。 响应时间:≦30 s。
校准:仪器应具有自动校准功能,每24h至少校准一次。 零的漂移≦±1%/24h。 全幅漂移≦±2%/24h。
2)温度测量-测量范围:0~300℃。 指示误差:±3℃。 3)压力测量:
大气压力-测量范围:0~120kPa;精密度:不低于±2%。 烟气静压-测量范围:0~4kPa;精密度:不低于±3%。 4)流量测量: 要求选用知名品牌产品 测量方式:超声波或热质式 测量范围:0~400m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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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度:不低于±3%。 分辨率:0.1m/s。 响应时间:1min。
5)烟尘(输出信号4~20mADC) 要求选用知名品牌产品
同气体分析仪器为同一品牌,便于统一服务 测量范围:0~300mg/m3。 零点漂移:(24h)≦±2%满量程。 全幅漂移:(24h)≦±5%满量程。 响应时间:≦10s。 线性度:≦±1%。
烟气密度监测是基于昏光原理。光接收器和变送器窗口应设计为能保持长时间的清洁。因而应为变送器和接收器提供完全过滤的清扫空气。变送器和接收管应对窗口灰尘的昏光或光源强度的改变进行补偿。
应记录烟气密度信号,并转换和记录为烟尘浓度信号(mg/Nm3)。转换基于使用ISO Kinetic烟尘试样的校正。
投标人可对所提供的FGD—CEMS系统的配置进行优化,保证整个系统的可靠运行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认可,并在标书说明。
4.4.1.2 CEMS应能满足在至少90天运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功能。
4.4.1.3 CEMS获取资料的可用率不低于90%(CEMS系统资料可用率指CEMS运行并收集数据的小时数占锅炉运行小时数的比例)。
4.4.1.4 分析仪器校正结果应满足误差不大于10%的要求。供方应提出分析仪表的校正方法和误差。校正方法应简单、易于操作且运行成本低。 4.4.1.5分析仪器的诊断
CEMS中分析仪器应具有自我诊断功能。这些诊断功能至少应包括监测源和/或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情况和没有足够的采样流量能力的情况等。
4.4.1.6 脱硫系统中所有烟气排放设备的电源故障和系统故障,在控制室内FGD_PLC中进行报警。
4.4.1.7上述烟气连续监测装置(CEMS)的设置能满足各种运行工况下FGD系统控制的要求,同时能满足环境监测对测量内容及精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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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8烟气连续监测装置(CEMS)取样位置由供方负责设计确定,保证测取参数的
代表性、准确性和易维护。指示维修或操作需要的状态信号与故障和报警信号一样进行处理。
4.4.1.6系统诊断
CEMS应具有系统诊断和报警功能。分析仪器室将包括一个试验盘,为分析仪器输出附加的、适用于日常维护检查中维修人员测量仪器的电信号。 4.4.2 安装
4.4.2.1供方应提供所有用于在烟道上安装所需的部件,包括套管、安装用法兰和/或接头、安装托架、防护罩等设备并提供连接定位的安装图。
4.4.2.2投标方应介绍采样管线的安装方法。合同签订后,投标方应提供详细的安装说明,包括所有在烟道上的设备如探头、脐状线和采样线,及用于招标方土建工程师的有关支架设备的设计和安装。 4.4.3 使用的材料
凡是与烟气接触的探头等应满足电厂运行工况的烟气成分、温度条件下能连续可靠运行的要求。材料由聚四氟乙烯、玻璃、能承受205℃温度的不锈钢、Hasteloy C-276或其他耐腐蚀合金组成。 4.4.4 CEMS部件
4.4.4.1所有安装在烟道内采样系统部件应由Hasteloy C-276或具有同等耐腐蚀不锈钢构成,并可在除尘器出口最高烟气温度下连续正常运行。
4.4.4.2测量探头内置净化空气导流系统,以保证光学界面无尘。
4.4.4.4控制装置控制仪器运行、空气清洗系统以及数据采集、计算和输入输出。 4.4.4.4净化空气装置提供清洁空气,防止仪器受污染和高温影响。
4.4.4.5采样线应由聚四氟乙烯构成,采样线长度为从分析仪器至采样点。对于加热采样线应具有自我调节功能,外套管能消除天气变化对测量的影响。 4.4.4.6校正气线应在两倍于正常校正气运行压力下保证无泄漏。 4.4.5 校正设备和标准
4.4.5.1 供方应提供CEMS的校零和满量程校正服务。 4.4.5.2 系统校正应简单,易于操作,成本低。
●校正气的量应能满足启动后正常校正30天和CEMS测试用气。
●校正气一般应储存在钢瓶内,供方应说明其种类、浓度和数量以及储气筒的材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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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数据表。 4.4.6 干扰
供方提供的分析仪器应没有明显的干扰。即在测量单个烟气或多个烟气成分混合时浓度值结果差异没有一位数以上数据(至少保持前两位有效浓度数据没有变化);当浓度值大于满量程的0.2%或测量标定值时,分析仪器对此应有反应。 供方提供的数据输出设备具有优秀的抗干扰能力: (1)共模电压:≥250V。 (2)共模抑制比:≥90dB。 (3)差模电压:≥60V。 (4)共差模抑制比:≥60dB。 4.4.7 报警
供方系统提供的继电器输出接点,用于下列情况报警: (1)系统故障报警 (2)分析仪故障报警 (3)采样气流量低报警
(4)影响分析仪器正常工作的采样气温度上下限报警 (5)校正气的压力低报警
(6)校正数据与规定值(测量标定值)偏差高报警 4.4.8 分析仪器的冷却
4.4.8.1供方应在分析仪器室内和仪器内提供和安装各种必要的管道和挡板,以将气体分配到分析仪器。在各种潜在运行工况下所有设备需要合适地被冷却或加热,以防止设备因热而导致设备漂移或运行问题。
4.4.8.2系统被设计成根据冷却或加热的失效能自动报警。报警被设计成能在仪表盘上以声光信号及时通知操作人员处理问题。报警由供方设定触发的低温或高温。 4.4 反吹空气保护
当CEMS部件如探头或发射/接受单元与烟气接触时,供方应提供一个反吹空气系统以防止烟气污染分析仪器部件。当反吹空气系统失效时,一个警报信号显示在CEMS上。供方提供的CEMS应具有自动清扫功能,定期自动清除探头、发射/接受单元和取样管路中的积灰。 4.5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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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总要求
4.5.1.1供方应负责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输出等功能满足《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和本规范书的要求。
4.5.1.2供方应负责完成DAS的检查,包括DAS供方的出厂检验。 4.5.1.3供方应负责参加和支持在CEMS组装厂的出厂检验。 4.5.1.4供方应负责参加和帮助安装后启动和最初试验。 4.5.2数据采集
供方提供的CEMS系统硬件应采用有现场运行实绩的、先进可靠的和使用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产品。具有满足正常监视和运行所需的模拟输出通道,对于每一种测量值,系统都应具有4~20mA模拟信号输出功能,送至电厂脱硫控制系统I/O机柜,同时系统还应有与电厂脱硫控制系统及环保部门的的通讯接口,配供相应通讯附件。 至少包括包括如下接口:
(1)本规范书中的分析仪器和采样系统
(2)与脱硫岛分散控制系统(PLC)连接,将监测结果传输给PLC。传输至PLC的信号应是标准的模拟量信号(4~20mA)和无源开关量信号。各设备模拟量信号应相互隔离。 (3)与环保局进行数据通讯的接口
(4)与脱硫PLC进行数据通讯的接口(具体采用的通讯协议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4.5.3 报告
在脱硫控制系统组态时,投标方应协助招标方使脱硫控制系统能根据CEMS采集的数据自动形成报告,产生的排放量报告应满足4.5.11条的要求。 4.5.4校正
数据采集应完全支持系统校正。每天自动进行校正,记录下仪器响应值,并提出相应的校正报告。
4.5.5质量保证要求
数据处理包括信号处理、计算、算法和数据记录应符合本规范书、供方所在国环保局和中国国家环保局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 任何数据编辑应提供一个所有变化的完整过程。 ● 应记录采集的数据。
● 提供相应的测试计划,并实施该计划以验证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5.6 系统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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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1 接口部分
供方应提供从DAS到测量仪器(DAS接口到所有分析仪器、DAS接口到辅助CEM警报接点、PLC输入)之间的卡件、取样导管、加热管线、电缆等硬件(含DAS上位机)。 DAS应具有满足正常运行所需的模拟输入通道、模拟输出通道、数据式输入通道、数据式输出通道,并能支持CEM系统未来的扩容,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模拟输入通道、备用模拟输出通道、备用数据式输入通道、备用数据式输出通道。备用点和备用通道数量不小于10%,并在软件设计和硬件中予以体现。
4.5.6.2 DAS除了标准模拟接口外,当采用的仪器具有一个可用的数据式接口(即RS485或GPIB)时,DAS应能与这个相连接。仪器产生的信息通过DAS加工成有用信息,然后传给操作人员。
4.5.9.3 DAS应能检查和报告影响到系统的精度和准确性的任何CEMS部件失效。 4.5.6.4 DAS应能控制日常CEMS运行,包括: ● 自动校正循环。
● 自动反吹采样系统过滤器和探头。 ● 提供认证测试和检查所需资料。
4.5.6.5 DAS应通过数据式接口完成校正测试和与DAS其他部分通讯及故障排除,使仪器智能化。这些接口包括:
● 平行打印接口,以打印完成认证测试和检查所需资料。 ● 标准485接口。 4.5.7校正支持 4.5.7.1日常校正
应能自动进行校正,并能支持校正过程所需手动工作量最小化。
DAS的自动校正应具有可按DAS内部设定的校正顺序或外部设定的校正顺序来完成的能力;当按DAS内部设定的进行校正时,完成的每天校正是由程序安排的。并能打印出校正报告。
4.5.7.2校正记录
DAS能完成保存所有完成校正的完整记录。这记录应至少包括:校正的时间和日期、校正气体的浓度值、分析仪器的绝对响应量、精确度、目前采取的偏差调整措施,校正记录格式满足《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总局标准)的要求。 DAS应保存采用校正标准气体的完整记录。这记录应包括:供方名称、浓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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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时间和体积等。 4.5.7.3性能测试和审查
DAS应支持和完成结合测试系统要求的定期测试,至少能在测试时按操纵者命令进行性能方面有关参数计算、打印,并形成认证测试和审查报告。 4.5.8 监测结果记录
系统应能显示并打印输出任意时段标准状态下换算到过量空气系数α=1.4时的烟尘、SO2和NOX的平均排放浓度(mg/m3,干烟气浓度)和排放量(t/h、t/d、t/a),并能显示所有排气参数,每天应记录标准状态下(273K、101.3kPa)的小时平均结果,具体按下表进行。
烟气连续监测小时均值记录表
电厂名称:
锅炉号: 烟(囱)道号: 监测日期: 年 月 日
烟尘
时间 00~01 01~02 : 22~23 23~24 平均值 最大值 最小值 当天排放总量(t)
当值人:
11
SO2 mg/m3
kg/h
3
NOX mg/m
kg/h
流 量 m3/h
mg/m3
kg/h
O2 %
温 ℃
水%
度 份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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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连续监测日均值月报表
电厂名称:
锅炉号: 烟道(囱)号: 监测月份: 年 月
烟尘
日期
mg/m3
1日 2日 3日 : 29日 30日 31日 平均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月排放总量(t) 报告日期:
烟气连续监测月均值年报表
电厂名称:
锅炉号: 烟道(囱)号: 监测年份: 年
烟尘
月份 1月 2月 3月 : 10月
SO2 mg/m3
kg/h
3
NOX mg/m
kg/h
流量m3/h
O2 %
kg/h
温度
份含量℃
%
水
上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 报告人:
SO2 mg/m3
吨/月
12
NOX mg/m3
吨/月
mg/m3
吨/月
流量m3/h
O2 %
温℃
水%
度 份含量11月 12月 平均值 年排放总量(t) 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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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 报告人:
4.6 电气及电源
供方提供的所有电气设备应按供方所在国的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测试。 供方将提供用于CEMS的运行和保护的所有需要的保险丝、电路断路器、稳压设备及其它设备。
无论是投标方自己制造的还是其他分包商制造的设备,所用的通用型接线端子排选用菲尼克斯UK6N型(或魏德米勒)(进口设备或设备仪表接线端子除外),对超过UK6N所能承受的电流时,选用菲尼克斯UK10N~UK35端子排,标志端子排选用菲尼克斯UBE/D+ES/KMK 3。
无论是投标方自己制造的还是其他分包商制造的设备的分电源开关,一律选用梅兰日兰C65系列断路器,总开关选用梅兰日兰NS系列开关。
用于执行器或仪表的总配电柜应配置自动切换装置和电源故障监视装置(施耐德产品,可监视缺相、失电)。
若投标方提供的CEMS系统和DAS系统对电源有特殊要求(包括电源频率、电压的稳定度、波形失真度、在失电时是否影响采样和分析及分析数据是否会丢失等),则投标方应提供一个满足系统需要的电源设备和装置,以保证CEMS系统供电的稳定和高质量,投标商如果认为必要,需要加装稳压等其它设备,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CEMS系统设计为接受二路单相交流电源,电压为220V。电源的切换应在投标商所提供机柜内完成,如系统中需要其它电压等级的电源时,也由投标商负责。
投标商应说明系统对供电质量和容量的要求,当短期电压下降到正常的90%时,应保证仪器系统的运行正常。
投标方应在其投标书中详细说明整套系统用电的电源回路、容量、电压等级及仪用气的压力、流量、品质等要求。 4.6.1 电路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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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每个分析仪器系统有关的设备应通过一个分支电路断路器供电,并应由一个永久性
标记标出断路器。
供方负责选择每个保险丝和/或断路器的额定值和动作值。 4.6.2 电力断开点和结点
当供方提供了远程安装设备后,需方将为在每个地点的安装提供远程电力断开点。当维护人员在远程设备上维修时,这些断开点将用于给维护人员提供保护。供方应提供需要远程电力断开点的电力设备一览表。
供方应提供详细安装图,显示出内联接中间连接点和电缆的要求。 4.6.3 接地和避雷
安装在烟道上的金属设备将可能由于雷击而承受大的瞬间电压和电流,投标方应采取措施避免在这类事件中设备损坏。
投标方应介绍在系统中采用什么措施或设计方案以使雷击事件影响最小。至少在电缆进口和出口安装电涌抑制装置,所有设备输入口用金属氧化物变阻器或等效电涌抑制器来保护。
投标方应标明设备接地最大电阻,用于系统电涌抑制设计。 4.7 设备的保护和仪器室
4.7.1 在烟道上的仪器设备,应提供防护等级与NEMA4相当的保护罩。
投标方提供的没有保护罩的部件应能经受住高温,并且是绝缘的。完全暴露的应予以标明,以提醒操作和维护人员。
投标方应提供一份详细的说明,介绍保护烟道上设备的方法。 4.7.2 校正气体的贮存
投标方应提供校正气贮存设备和储存方法的要求。 4.7.3 供电
CEMS装置以及CEMS仪器间电源由招标方提供,投标方在投标阶段应提供CEMS电源配置方案供招标方参考,并详细说明对整套系统用电的电源回路、容量、电压等级的要求。
投标方应提供仪器间内部配电箱及电源辅助设备,标明每个电源插座及相应的断路器,至少留有4个备用插座(220V.AC,10A)。烟道上设备通过分析仪器室内配电箱供电。 4.7.4 投标方提供的CEMS系统检测柜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柜体油漆种类和颜色应由招标方确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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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投标方应在投标阶段提出CEMS仪器间的外形尺寸、安装要求(含整体负载、
管线长度及出线方式)、内部布置等供招标方参考。
4.7.6若所供设备有温度和湿度要求时,投标商应提供空调、电伴热等设施以满足设备安全连续运行的需要。 4.8 分析仪表柜
供方在投标书中标明所供分析仪表柜的数量、防护等级、外型尺寸、安装要求等内容。技术协议签署后,供方还需提供表盘详细的安装图、内部布置图、内部接线图和基础图。分析表柜的颜色由需方确定。 5.设备规范
5.1 一般要求
CEMS按工业型仪器标准生产,同时又符合环保型仪器标准,对污染源的监测有非常好的适应性和可靠性。该系统在烟气非正常工况下(如开车和电除尘不工作)也能正常使用。
● 采用自动温度监测的外部电加热采样设备,设计规格可以满足过程气体烟尘浓度为10g/m3,温度为300°C,运行压力为2bar的气体连续采样。 ● 使用加热自动调节单元,最高可加热至180°C,避免冷凝、SO2溶解带来的腐蚀和测量误差问题。
采样管线采用无需更换的Teflon(聚四氟乙烯)管簇,自动温度控制设计,精确保证伴热温度。
5.2 CEMS配置
包括采样系统、分析仪器、校正系统、信号输出、数据采集系统(包括与电厂环境监测站的接口)等。供方应在投标书中提供以下的CEMS的技术数据:
a. 每套CEMS总耗电量(kVA)、最大耗气量(m3/h)、平均耗气量(m3/h)(应分别列出CEMS需要吹扫的部分的清单,分别说明耗气量); b. 烟气温度(最低/最高)℃; c. 请说明标定时间,标定频率; d. 请说明烟气分析仪对电源的要求; e. 振动; f. 采样系统流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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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系统压缩空气最小压力; h. 仪表盘的外形尺寸(W×D×H)。
5.3 投标方在投标书中对CEMS系统的原理、功能、组成进行描述,应对所提供的CEMS系统填写下述设备规范汇总表,投标方还应根据各自产品的具体情况,对下列表格进行补充完善。
投标方名称 系统数据
烟气温度(最高/最低)(℃) 设备对振动的要求 采样系统流速 m/s 整个系统压缩空气要求:
最大耗气量 m3/s 平均耗气量 m3/s 要求的最小压力 kPa 系统的功耗(KVA) 5.3.1 烟尘浓度连续监测
5.3.1.1 监测方法 5.3.1.2 技术性能参数: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量程(高/低) mg/Nm3 仪器准确度≤ % 系统误差 ≤ % 响应时间
采样方法 分析方法
环境温度(最低/最高) ℃
功耗 VA(均指220VAC,下同) 仪用空气要求 报警输出 输出信号型式
5.3.2 气态污染物(SO2、NOx、CO )连续监测 5.3.2.1 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 5.3.2.2 监测方法
(1)监测孔的位置若有特殊要求应在投标书中予以说明。
(2)投标方应在投标书中说明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析设备连续监测分析方法和校准方法,校准方法应以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进行比较。
5.3.2.3 技术性能参数
量程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根据电厂实际排放浓度情况与环保法规、标准的具体要求并考虑一定的裕度而定。
SO2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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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量程(高/低) mg/Nm3 检出下限
仪器准确度≤ % 误差 ≤ % 响应时间 线性度 采样方法 分析方法
环境温度(最低/最高) ℃ 功耗 VA 仪用空气要求 输出信号型式 报警输出
NOX分析仪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量程(高/低) mg/Nm3 检出下限
仪器准确度≤ % 误差 ≤ % 响应时间 线性度
采样方法 分析方法
环境温度(最低/最高) ℃ 功耗 VA
仪用空气要求 输出信号型式 报警输出
CO分析仪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量程(高/低) mg/Nm3 检出下限
仪器准确度≤ % 误差 ≤ % 响应时间 线性度
采样方法 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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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温度(最低/最高) ℃ 功耗 VA
仪用空气要求 输出信号型式 报警输出
数据采集系统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防尘要求
环境温度(最低/最高) ℃ 用电量 VA
5.3.3 烟气排放参数(流量、温度、含氧量、及湿度 )连续监测 5.3.3.1流量监测
(1)监测方法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2)技术性能参数 测量范围 Nm3/s 仪器准确度 系统误差 采样方法 分析方法
环境温度(最低/最高): ℃ 用电量 VA
仪用空气要求 报警输出 输出信号型式 5.3.4烟气含氧量监测 (1)监测方法 (2)技术性能参数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量程(高/低) % 精确度≤ % 误差 ≤ %
环境温度(最低/最高) ℃ 功耗 VA 仪用空气要求
输出信号型式 报警输出 5.3.5烟气湿度监测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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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程(高/低) % 仪器准确度≤ % 系统误差 ≤ %
环境温度(最低/最高) ℃ 功耗 VA 仪用空气要求
输出信号型式 报警输出 6 供货范围
6.1 供方提供的CEMS在所有方面都是完整的,并能满足本规范书提到的设计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要求。
6.2供方应提供全套计算机控制系统和DAS,包括就地设备、校正设备、通讯接口和六份DAS文件等(包括打印机、操作终端)。
6.3供方应提供分析仪表柜,包括所有的分析仪表和电气设备。 供方应为所有采样分析仪器提供环境控制条件,并为所有安装在烟道或烟囱上且暴露在外的仪器设备提供保护罩。
6.4供方应提供从采样点到分析仪器柜的全部采样管线和电缆及所有需要的接口,并注明管线单位长度价格和报价长度。
6.5供方应提供所有用于在烟道或烟囱上安装采样探头所需的部件,包括:套管、连接件、安装法兰、安装的托架等。
6.6供方应提供至少六份完整的操作手册,包括启动、运行、校正、日常调整和关闭的所有阶段。
6.7供方应提供至少六份完整的维修手册,包括所有日常和非正常维修、故障排除及有关步骤。
6.8供方应提供在烟道或烟囱上安装设备的全部要求,包括数量、尺寸、采样孔的位置及硬件定位的安装图。安装平台等。
6.9供方应提供分析仪表柜详细的安装图、内部布置图、内部接线图。
产品供货应按照西克曼哈克/日本岛津/ROSEMOUNT产品推荐,供货范围中的原装进口部分应单独列出。 6.10供货清单 序号
部件名称
1 SO2气体分析仪
规格 0-2000ppm
单位
台
数量
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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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Ox气体分析仪 3 O2气体分析仪 4 5 7 8 9 10 11 13 14 15 粉尘测定仪 皮托管 冷凝器 真空抽气泵 排液蠕动泵 雾过滤器 精密过滤器 取样探头 取样电动球阀 吹扫电磁阀
0-2000ppm 0-25% 0--40m/S 3~5℃ 0~9L/min 0.3L/h 0.5um 0.1um
<900℃ (耐温) 5um(过滤)
220V /AC 220V /AC 2000×600×600 工艺要求 60~180℃ 80~120℃/220V 输入模拟信号 零点/量程 系统+ 分析仪
指导 木箱 下附列表
套套套套套套套瓶本次套套台台台台台台台个个套套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5 2 1 1 1
12 PLC及相关控制部件 40点 进24,出16
16 仪表柜/管接件 17 阀门/安装附件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6.10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温度控制器 伴热带 显示仪 标准气体 说明书 安装调试 包装 备品备件
CEMS一年的备品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序号 名称
型式规范
位 1 2 3
单数量 单价
过滤器芯 探头过滤器组件 蠕动泵泵管
20
个 个 根
3 1 2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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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泵模 个 取样泵阀板 精细过滤器 其它
个 个 套
2 3 3 1
CEMS专用工具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序号
名称
型式规范 3个1组 / 3只1组 /
十字、一字、钟表 / / /
单位 组 套 组 套 套 个 个 个 套
数量 4 4 4 4 4 4 4 4 1
单价
1 钳子(老虎钳、尖嘴钳、
斜口钳) 2 套筒扳手 3 4 5 6 7 8 9
7 技术服务
活扳手
梅花扳/死扳两用扳手 螺丝刀 万用表 电烙铁 工具箱 其它
7.1供方应提供按照本规范书要求对所有供应设备的组装和安装监督并保证其合理地开展工作。包括数据采集系统(DAS)供方的现场安装。
7.2供方应提供有经验人员对所有仪器的启动和最初的检验服务,以保证CEMS按规范要求运行。
7.3供方提供的CEM系统保修期一年(起始时间为第一次起动时间)。供方在投标书中应明确对CEMS进行定期一般性维护的时间和次数以及特约维修的相应时间等。 7.4如果供方提供的主要设备为国产/进口设备,投标书中的报价应包括提供4名技术人员培训、设计联络会和出厂检验的费用,同时提供全套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运行、维护、故障排除和修理以及数据系统等。
7.5供方应提供关于CEMS性能规范方面完整的测试报告,并应保证按规范要求通过由需方组织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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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作安排
8.1 供方应在合同签署后2周内将下列图纸和资料提供给吉林省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满洲里热电厂,需方在接到上述图纸后予以确认并反馈给供方。如果图纸在审核中发现问题,供方负责修改,并且不影响设备的交货期。 z CEMS系统图 z CEMS原理图 z CEMS总布置图
z 仪器室的尺寸和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及细节 z 分析仪表柜详细的安装图、内部布置图、内部接线图 z 用于控制和供电设计的电气单元或主接线图 z 电气和通风设备及电缆管线的安装走向图 z CEMS电缆清册 z 地基要求(设备重量) z 系统电源容量
z CEMS组装后的外形尺寸及详细的硬件定位安装图 z 外部接线和管道联接图
z 完整的PID图、盘面布置图、盘内接线图、端子排出线图、仪表设备样本及系统说明、电源要求等 z 供货材料清单 z 其它需供方提供的资料
8.2 供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资料均同时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提供,书面文件一式两份,均加盖供方技术专用章并注明“满洲里热电厂2×75t/h锅炉+1×12MW背压机组扩建工程”字样,电子文件格式应满足需方要求。
8.3供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准确完整,满足设计、施工、调试的要求。
8.4出厂试验前的1个月,供方向需方提供试验及检验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共四份。
8.5 产品发货时,供方提交合同设备的全套图纸、材料清单、完整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汇总数据表、CEMS和DAS的详细安装和操作手册、CEMS和DAS的详细维修手册、标准运行程序文件六套。
8.6供方应在设备到货时提供6份反映系统的配置情况的文件,应包括用户手册、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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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参考指南、例子指导、技术手册、诊断和故障排除手册、软件技术参考、安装手册、
帮助文件和故障处理中文说明书等。
8.7需方认可的注释和/或文件不能减轻供方提供适用的和能完成预期目的的CEMS的任何责任。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所有CEMS系统的文件,其所有权属于供方。未得到需方的书面认可前,供方不得向外透露任何关于本工程的文件和资料。 8.8招标方有权对设备进行监造。 9备品备件
供方负责提供可满足CEMS正常运行一年和三年的备品备件。供方应在投标书中按下表填写(一年备品备件含在总价内,三年备品备件不含在总价内。):
CEMS一年的备品备件清单表
序号 备品备件名称
单位
CEMS三年的备品备件清单表
序号 备品备件名称
供方应提供CEMS安装所必需的专用工具或设备,在标书中予以说明。 10质量保证和检验 10.1出厂检验和认证
完整的CEMS应在装箱前由供方完成检验。这些检验用于所有部件的合格配置和功能,以保证设备至少满足规范的要求。
设备出厂前供方应通知需方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出厂检验应满足需方代表的要求。 在出厂验收前至少30天,供方应提交需方一份检验计划的复印件,需方对此计划的意见应立即反馈给供方,并将这些意见加入到检验工作中。供方在检验前至少10天通知需方明确的检验时间。
数量
单价
单位
数量
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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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检验完成后,供方应提供2套完整的出厂检验报告。 供方应允许需方在任何时间完成另外的CEMS检验。
当需方决定不监督出厂检验时,这也不会减轻供方对于产品质量和校对工作的责任。 CEM出厂检验应包括如下内容:
证明整个设备能象一套系统一样工作。这包括对于所有部件和所有涉及到系统中的自动和人工操作的检验。供方应在需方检验前提供完整的功能一览表。 ● ● ●
完成所有系统部件的渗漏检验。 整个CEMS的反应时间测试。
CEMS至少要连续运行15天。在整个15天以上检验时期中,按供方所在
国环保局和中国国家环保局规定以及本规范要求完成校正偏差测试。 ● ●
确认发光保护设备。
说明无线电频率干扰的。需方应为供方提供这类测试所允许采用的
特有无线电频率。所有分析仪器应完成4点线性校验工作。
当DAS安装运行后必须连续运行15天。DAS出厂检验包括下列内容: ● ● ● ●
屏幕和用户接口的合理运行状况示范。 实测或控制参数预测值与系统结果比较测试。 软件和硬件控制文件的审查。
所有系统报告的产生。用于支持DAS的远程诊断操纵的示范。
10.2 出厂检验结果报告
在完成检验后10天内供方向需方提供出厂认证测试结果。 检验期间提供的数据应转换成本规范4.5.11要求的单位。
在需方接受出厂检验后,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六套完整的出厂检验报告。 当供方不能提供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时,需方有权拒绝CEMS。 出厂检验报告应包括供方用于出厂认证测试的所有电子测试设备的NBS可追溯性文件。所有校正结果应满足本规范要求。 10.3安装测试
当现场具备安装条件时,供方负责设备的现场安装工作,在启动期间完成所有测试用于CEMS的调整,需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在完成CEMS安装后和进行性能测试前,供方应开始进入一个30天启动调整阶段。在调整阶段,CEM系统应完成各种日常校正和一般收集资料,但不需要超出日常操作手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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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任何维修工作。启动调整阶段的后168小时应与规定要求的调整测试相结合。供方
应提供启动工程帮助,以保证CEM系统在最初30天启动期间的合理运行工况。 供方在完成系统调试后应通知需方派来工程师进行CEMS现场验收。 10.4性能测试
性能测试内容包括出厂检验测试、精确度测试、校正误差测试、可用率和数据采集率的要求、长期质保要求、中国国家环保局对于性能规范要求及其他性能指标。
当CEMS性能测试不能满足要求时,供方应立刻修理或更换,费用由供方承担。所有补救措施包括重新测试的费用将由供方承担,直到测试表明满足规定的性能要求。在最初的性能规范测试失败时,CEMS经过修理后,需方有权在一年内完成四个另外的测试。 在没有得到需方书面授权以前,供方不得将测试结果向第三方透露。 10.5 检验
需方有权派代表在系统制造和装货前任何合理时间检验和测试CEMS或在供方或其分包商进行测试和检查时进行监督。装货前或装货后,审查质量控制工作和记录。需方是否对CEMS作检查,不能削减需方拒绝不符合规范的设备或部件的权力。 10.6质量保证
供方应保证CEMS是新的和优质的,设备在设计上没有缺陷,投运后更换的部件材料没有缺陷。
现场验收完成时,双方签署验收报告,自此开始设备一年的保修期服务。
本产品在保证期内正常运行条件下,若出现质量问题,均由供方立即负责免费到现场解决。
当CEMS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供方应延长保修期,从CEMS修理通过所需性能规范测试后重新开始一个新的起始日期。
供方应保证CEMS在完成性能规范测试后5年以上时期内CEM零部件更换(除了运行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定期更换者外)不得超过CEMS安装费用的15%。 保修期结束后,供方仍继续负责到现场解决问题(有偿服务)。 11 包装、运输和储存
供方应负责CEMS的包装和运输,若因包装和运输过程发生CEMS一起设备的损毁,由供方负完全责任。
供方应以书面方式提出需方储存CEMS系统时要求,以防止CEMS系统的任何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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