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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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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

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水泥生产企业,纳税评估,工作报告【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函﹝2008﹞229号【发文日期】2008-05-21【实施时间】2008-05-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评估工作,充分理解并运用通知提供的评估方法,针对通知要求的评估内容,认真组织对本辖区水泥生产企业2007年度的评估。

  2、各地应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评估工作,于9月10日前将评估工作报告及《水泥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水泥生产企业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上报省局。评估工作报告除反馈各地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外,还应对偷逃税企业的偷税手段及方法进行归纳总结,对日常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3、具体上报路径:省局FTP:流转税/up //纳税评估/水泥生产企业评估。两张附表下载路径:省局FTP:流转税/down/。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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