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采购业务工作规程
管理项目:
1、采购基本工作流程; 2、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 3、采购文件备案; 4、采购合同备案; 5、采购投诉处理; 6、采购方式变更; 7、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2、《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18号令);
3、《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19号令); 4、《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20号令); 5、《关于编报采购计划的通知》(苏财购字[2005]1号)。 6、《关于开展江苏省2004-2005年度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04]9号)。
管理对象:
依法参加采购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参与采购的供应商。 管理程序:
1.采购基本工作流程
采购人 采购财政部门 审核采购项目、落实采购资金;审查采购初步方案,返回意见给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采购预算按月编制采购计划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由主管部门集中报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 接受采购人委托,制订初步采购方案报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 会同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 对采购文件备案并进行合规性检查 采购代理机构 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开标、评标事宜 ;将评审结果报送采购人 基 本 工 作 流 程 采购人 市国库支付中心 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采购人 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财政部门 合同备案 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自合同签订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财政部门备案
1.1 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 标准:采购人提交的资料齐全,按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的采购品目填写。主管部门审核下属单位采购计划会同本部门采购计划集中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采购计划和项目资金核定的受理权。 1.2 采购人自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1.3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委托的权限开展采购工作。 1.4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制订初步采购方案报财政部门。
1.5 财政部门审核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方案。 标准:按采购法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本岗位责任人: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的审核权。
1.6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采购方案会同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
1.7 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文件进行合规性检查,3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或不备案答复。
标准: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岗位责任人:采购文件备案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未经合规性检查的采购文件不予备案;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予备案。重大采购项目备案的初审权。
1.8 采购文件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未通过备案的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制作采购文件。
1.9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事宜。
1.10 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11 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1.12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标准:采购编号、盖章齐全;中标、成交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采购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采购合同备案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确定备案权:与开标记录上的中标、成交金额完全一致,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明确的合同准予备案。
不予备案权:对与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不予备案;追加合同项目与原合同不符或追加金额超过原中标、成交金额10%的合同,未经上级同意的不予备案。
1.13 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4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可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1.15 市国库支付中心接受采购人申请,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2.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流程
主管部门 对下属单位报采购人 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集中采购目录内容编制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 对各预算部门(采购人)编报的采购预算进行审核 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制订采购月度计划报主管部门,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制订初步采购方案 采购代理机构 接受采购人委托,制订初步采购方案 采购人 实施采购 采购人 送的采购计划及资金核定表进行审核并集中上报财政部门 审核采购项目、落实采购资金;审查采购初步方案 财政部门 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 2.1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年度《苏州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对各预算部门(采购人)编报的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下一财政年度采购预算。
2.2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年度或追加),按照年度《苏州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的采购品目名称分别填写《苏州市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在每月20日前编制下一个月份的采购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同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制订采购初步方案。
2.3 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来的采购计划及资金核定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连同本部门的采购计划和资金核定表于每月25日前集中报财政部门。
2.4 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部门上报的采购计划后,根据采购预算审核采购项目、落实采购资金,及时批复给主管部门。
标准:采购人提交的资料齐全,按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的
采购品目填写。主管部门审核下属单位采购计划会同本部门采购计划集中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采购计划和项目资金核定的受理权。
2.5 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交来的采购方案后应对采购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在5日内将当月采购方案返回给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标准:按采购法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本岗位责任人: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的审核权。
3.采购文件备案流程
采购代理机构 (备案通过) 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文件备案 会同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 对采购文件进行合规性检查,3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或不备案答复 重新制作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 (备案未通过) 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
3.1 采购代理机构按批准的采购方案会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
3.2 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文件进行合规性检查,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或不备案答复。
标准: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岗位责任人:采购文件备案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未经合规性检查的采购文件不予备案;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予备案。重大采购项目备案的初审权。 3.3 采购文件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
3.4 未通过备案的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制作采购文件。
4.采购合同备案流程
采购人 财政部门 审核合同 与中标、成交 内容是否 (供应商履约) 供应商签订合 同,合同签订与采购文 日起7个工作件相符 日内向财政部 门备案 采购人 财政部门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 需追加货提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 物、工程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 或者服务 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 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采购人 组织验收,并向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采购合同备案 国库支付中心 根据合同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直接支付货款 4.1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4.2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标准:采购编号、盖章齐全;中标、成交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采购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采购合同备案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确定备案权:与开标记录上的中标、成交金额完全一致,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明确的合同准予备案。
不予备案权:对与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不予备案;追加合同项目与原合同不符或追加金额超过原中标、成交金额10%的合同,未经
上级同意的不予备案。
4.3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4.4 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4.5 付货款。市国库支付中心接受采购人申请,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
5.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财政部门 供应商 采购投诉处理 对质疑答复不满或未作答复的,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投诉 财政部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书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1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5.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2.1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5.2.2 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5.2.3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2.4 提起投诉的日期。
5.2.5投诉人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3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5.3.1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之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5.3.2 投诉书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5.3.3 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之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5.4 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5.5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管理的采购当事人。
5.6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6.采购方式变更流程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废标,重新招标 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编制采购计划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应公开招标,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它采购方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其它方式采购 财政部门 采购人 接受采购人委托,制订初步采购方案 审核采购项目、落实采购资金;审查采购初步方案 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 按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人 开标时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 采购方式变更 财政部门 审核招标文件 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市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6.2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6.3对公开招标活动中,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告市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6.3.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6.3.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招标。
6.4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条规定执行。
6.5县级市及区采购活动中需要采购方式变更的,应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7.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流程
7.1社会中介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取得采购代理资格的书面申
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提出取得采购代理资格的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初审 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核实,报省财政厅登记备案 市级财政部门 登记备案,发文公布 省财政厅 请。
7.2在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7.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2.2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7.2.3上年招标采购采购业绩统计表; 7.2.4《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7.2.5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7.2.6《采购评审专家数量审核表》;
7.3县级市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申请时,应附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7.4市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后报省财政厅。 7.5经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由省财政厅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