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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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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所有的成功都来⾃于⾏动,只有付诸⾏动,才能⼀步步⾛向成功。⽆忧考整理“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供考⽣参考。更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请访问⽆忧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  (⼀)信息隔离墙的⼀般规定

  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基本(核⼼)原则:需知原则

  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作⼈员知悉,有需要⽅享有知情权。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作⼈员签署保密⽂件,要求⼯作⼈员对⼯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2)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3)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作⼈员使⽤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监测;

  (4)建⽴内幕信息知情⼈管理制度。物理隔离及系统隔离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保密侧业务与公开侧业务之间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封闭和相互独⽴,信息系统相互独⽴或实现逻辑隔离。

  (⼆)信息隔离墙管理  各层级⼈员的职责

  1.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2.各业务部门和分⽀机构的负责⼈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管理责任;  3.证券公司⼯作⼈员对本⼈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信息隔离制度承担直接责任;

  4.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信息隔离墙相关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跨越信息隔离墙管理

  证券公司公开侧业务的⼯作⼈员需参与保密侧业务并接触内幕信息的,或公开侧业务的⼯作⼈员被动接触到保密侧业务的内幕信息的,应当履⾏跨墙审批程序。

  【墙上⼈员】因履⾏管理职责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作⼈员处于信息隔离墙的墙上。  (三)证券公司观察名单、名单管理的基本要求  1.观察名单

  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内幕信息的,应当将内幕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观察名单。  观察名单属于⾼度保密的名单,仅限于履⾏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作⼈员知悉。

  观察名单并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但证券公司应当对于列⼊观察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进⼊时点:证券公司开展保密侧业务时,应当在与客户发⽣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较早者),将相关项⽬所涉公司或证券列⼊观察名单。

  当证券⾃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某⼀上市公司股票持有量占其已发⾏股份—定⽐例时,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券列⼊观察名单,必要时列⼊名单。  2.名单

  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将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名单。  进⼊时点(重点)

  ①担任⾸次公开发⾏股票项⽬的上市辅导⼈、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的信息公开之⽇;

  ②担任上市公司股权类、债权类再融资项⽬或并购重组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为项⽬公司⾸次对外公告该项⽬之⽇。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列⼊名单的时点前移,但不应造成内幕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

  对因保密侧业务⽽列⼊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禁⽌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营、直接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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