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只能按照已工作月份计算未休年假,而非全年年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员工离职时应按照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已过天数÷365天)×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离职时未休年休假的补偿金额法律未明确规定。如果已休完全年年假,则不再扣回超过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
法律分析
首先要纠正员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算基础,来判断未休年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至于离职时确实有未休年休假的话是按照1倍还是3倍工资来补偿,这点法律没有明确。
如果离职时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拓展延伸
被解雇后未休年假,如何维权?
如果您被解雇后还有未休完的年假,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仔细阅读您的雇佣合同、公司和劳动法规定,确保您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公司的规定。其次,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负责人沟通,说明您的情况并提出要求。强调您的合法权益和希望得到公平对待的愿望。如果公司拒绝履行义务,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行的维权途径。在维权过程中,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如合同、通信记录和证人证言,以支持您的主张。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和理智,寻求专业帮助并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离职时,员工需要正确理解年假的计算方式。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具体的折算方法是根据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减去当年度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至于离职时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离职时已休完全年年假,多余的天数不再被扣回。如果被解雇后未休年假,您可以通过仔细阅读合同和、与公司沟通并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持冷静和理智,并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