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用于轻罪嫌疑人、重罪嫌疑人但不具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证据不足无法逮捕、办案期限内无法结案、持有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复议、复核案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取保候审,应根据罪刑轻重、社会危险性、健康状况和逃避侦查等因素进行判断。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对于判处较轻刑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重疾或怀孕哺乳的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对于证据不足、办案期限内无法结案或需要复议复核的情况,同样可以考虑取保候审。同时,对于持有有效出境证件可能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决定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权衡,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第六十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