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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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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如下: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损伤>10cm2,但<20cm2;

3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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