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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法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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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法规范文1

论文关键词:从《弟子规》中悟教与学的方法

 

在《弟子规》总叙里有一句话是:“有余力,则学文”。这就是说古人是从孝、悌、谨、信、泛爱众、亲仁这些基本德行的修习开始的。也就是说古人是从先修身,再修学的。这与我们现今推行的以德育为首,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如今重学《弟子规》是有很深厚的现实意义的。

在《弟子规》重视德育教育的同时,也没有忘记智育在孩子一生中的巨大作用。今天,我就《弟子规》中的《余力学文》中有关我们教与学的方法进行交流,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一、读书法,有三到,心眼口,信皆要。

这句话是说:我们在读书时要做到心到、眼到、口到,避免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的不良读书方法。然而,我们很多的学生在读书时往往会心不在焉,结果造成收效甚微。于是,每当我要求学生读课文时,都要让学生先诵读“读书法,有三到,心眼口,信皆要”这句话。不知不觉中,学生就会自觉地自我调节到最佳的读书状态。从而大大地提高我们的读书效果。

二、方读此,勿慕彼,此未终,彼勿起。

小学生读书往往会刚把课文读了一两遍就自以为全会了。于是,在老师讲课时就会心不在焉,甚至就会把书放在课桌上,而眼睛却在看后面未学的课文内容。因为他以为自己早就知道课文的内容了,学不学、听不听无所谓。以前,我总会在课堂上当众批评他一顿,使他下次再也不敢这样。可是,这个学生不这样做了,另一个同学还会涛声依旧,治标不治本。为了更有效地制止这种不良习惯的蔓延。每当再出现这种现象时,我就会让学生诵读“方读此,勿慕彼,此未终,彼勿起”。通过几次集体诵读,慢慢地学生不再看其它的课文了,读书、听讲都专心了。

三、宽为限小学语文教学论文集,紧用功,工夫到,滞塞通。

每当遇到需要背诵的课文时,我都会很发愁。因为班里总会有一部分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里无法背诵下来。如果再增加一课时,时间往往又不允许。以至于造成“紧为限,宽用功”的后果。学了《弟子规》以后,我将背诵的任务进行了分解,每天利用学生站队前、吃饭后、等候排队的点滴时间让学生背诵一两遍,经过几天,甚至一周的时间不断反复背诵,学生就差不多背下来了,而且学生背得轻松、愉悦,效果又好。这样就真的做到了:“宽为限,紧用功,工夫到,滞塞通”了。

四、心有疑,随札记,就人问,求确义。

这一句在我们的教学中应用也很广泛。也就是我们在课堂中大力提倡和鼓励学生学会的质疑问难的能力。比如:在语文教学中,第一课时,在学生整体感知课文内容的同时,鼓励学生边读边思考:这一段中,我哪些不懂,或者哪个词,哪个字不知道什么意思,都要标出来,打上“?”。对于不懂的字词要鼓励学生查字词典解决;。第二课时,我们就可以让同学们带者自己的疑问在小组内进行合作讨论探究,直到彻底解决疑难。此外,对于平时遇到的难题也可以向自己的同学、老师询问解答,以求达到“知确义”的目的。

地方教育法规范文2

摘 要: 文章从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德育与智育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四个方面对《弟子规》中的思想道德教育方法进行具体分析,探究其当代价值,旨在改进完善当代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方法,促进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良性发展。

关键词: 《弟子规》 思想道德教育综合方法 当代价值

《弟子规》原名为《训蒙文》,由李毓秀所著,成书于清朝康熙年间,后经清朝贾存仁重新修订,更名为《弟子规》。“弟子”是古代对学生、少儿等类人的统称,“规”指的是规范、制度、准则等。作为“开蒙养正最乘”的读物,《弟子规》将“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等封建政治思想道德行为准则规范化、具体化,其中蕴含着丰富多样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综合方法,对当代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具有启发借鉴意义。

所谓思想道德教育综合方法,是教育主体在把握各种教育方法各自特点及共同取向的基础上,通过协调整合,形成为共同目标服务,同时或先后运用多种方法进行教育的措施和手段。面对信息化时代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青少年思想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等特征,传统思想道德教育方法已经难以解决青少年复杂多变的思想道德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多管齐下,积极探索适应当代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综合方法。。

一、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

。学校教育是指学校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计划,对学生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正规教育,是整个教育系统中最核心的教育。社会教育是人们通过社会、社会交往、社会活动等途径接受的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有其各自形成的基础,地位和功能各不相同,在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过程中三者缺一不可。

《弟子规》蕴含着丰富的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首先,在家庭教育方面,《弟子规》推崇“百善孝橄取钡拇统思想,认为孝悌是“为仁之本”。以“长者先,幼者后”为例,《弟子规》在与长辈相处、起居洗漱、衣冠摆放、饮食嗜好等家庭生活各方面,均对青少年提出细致规定,以求其提高自身素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孝悌品德。其次,在学校教育方面,通过权衡“不力行,但学文”与“但力行,不学文”的弊端,告诫青少年在学习的过程中理论与实践同等重要,对当前教育中存在的“高分低能”现象具有警醒意义。再次,在社会教育方面,以“凡出言,信为先”教育青少年但凡开口说话,必须以诚信为先。《弟子规》以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小事为切入点,通过对青少年行为规范的矫正,使其潜移默化地认同接受儒家“仁”与“礼”的思想,如此既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稳定,又能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基于对儒家思想的尊崇,家庭、学校及社会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人的思想品德、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的形成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我们应借鉴《弟子规》中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综合教育的精华,一方面将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要求具体化,便于其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思想道德规范,另一方面树立整体教育思想,重视教育影响的一致性与连贯性,努力促进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有机结合,以实现个人全面发展和社会良性运行为出发点,增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合力。

二、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

所谓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就是根据思想道德教育的目标和要求,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同时或先后综合运用各种不同的教育方法,形成教育合力,以达到最好教育效果的方式。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分为纵向综合与横向综合。纵向综合是指在受教育者发展的不同阶段先后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而横向综合则指的是在同一时期内对受教育者同时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

《弟子规》中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主要体现在纵横两方面。在纵向综合方面,《弟子规》主张根据青少年的认知发展规律先后使用实践锻炼法和理论教育法,即“力行”与“学文”。幼年时期,封建伦理道德思想对青少年具有一定的理解难度,因此《弟子规》将其具化到生活学习中的细微层面,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与封建思想道德规范相一致的良好习惯。在青少年成长的同时,随着认知能力的发展,逐渐对其进行系统性的理论教育,即“学文”,进一步强化青少年对封建思想道德的认同感和践行度。在横向综合方面,《弟子规》在青少年发展的每一阶段综合运用不同的思想道德教育方法,主要有环境熏陶法,如“能亲仁,无限好,德日进,过日少”,即构建良好的人际交往圈,在仁人志士的正面影响下不断提升自我;榜样示范法,如“见人善,即思齐”,主张青少年树立正确榜样并主动见贤思齐;激励教育法,如“勿自暴,勿自弃;圣与贤,可驯致”,以圣贤为例,激励青少年朝着正确目标不懈努力,培养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总之,《弟子规》倾向于使用多种教育方法,全方位地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我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方法相对单一,目前仍以理论教育法为最常用的方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在不同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具体内涵,当前经济、政治、文化及科技的发展使青少年思想道德环境错综复杂,导致青少年思想道德问题层出不穷。此外,青少年思想可塑性极大,青少年思想内部各要素处于不断运动、变化之中,具有明显的动态性特征。因此,综合使用多种思想道德教育方法既是顺应时展的必然要求,又是由青少年思想状况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一方面,教育者应转变传统教育观念,有意识地在教育过程中融入多种教育方法,注重引导青少年从小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著名教育家叶圣陶曾说,教育就是培养习惯,良好的行为习惯有利于青少年今后的发展。另一方面,教育者需全面深刻地掌握各种教育方法的特征、适用范围和运用条件等,综合考虑青少年的知识基础、兴趣爱好等情况,选择最佳的思想道德教育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吸引力,有效预防和解决青少年思想道德问题。

三、德育与智育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

德育指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方面的教育,而智育则指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德育与智育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指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德育和智育本质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二者相互、相辅相成,以求协调受教育者智育和德育之间的发展冲突,达到最佳效果的教育方法。

。一方面,“读书法,有三到,心眼口,信皆要”向青少年传授正确的读书方法。另一方面,以“非圣书,屏勿视,蔽明,坏心志”教育青少年多看圣贤书籍,所谓“圣书”,实际上指符合儒家思想道德标准的典籍、著作。《弟子规》教育青少年不仅要“会读书”,更要“读好书”,目的是使青少年在阅读过程中自觉接受封建思想道德。二是《弟子规》将德育渗透到青少年的识字教育中。识字是青少年阶段智育的重要内容,《弟子规》以三字一句、两句一韵的形式进行论述,让青少年在识字的过程中逐渐理解字里行间所蕴含的封建思想道德,这样既符合青少年的认知发展规律,又有利于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成效。三是《弟子规》将德育渗透到青少年的生活常识教育中。从“入则孝,出则悌”到“心有余力则以学文”,《弟子规》通篇向青少年讲述了在尊敬长辈、为人处事等生活方面的基本常识,而这些生活常识制定的依据便是封建政治思想道德,其目的是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即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效果。

《弟子规》始终将做人摆在第一位,将求知摆在第二位,认为“孝悌”是做人的基本,“谨言慎行”、“诚信有礼”是做人的必备美德,“亲仁”、“博爱”是人生更高层次的追求,至于“学文”则是“行有余力”所做之事。在当代社会,教育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错误倾向,学校教育的“智育化”及家长的认知偏差导致青少年德育和智育的不平衡。德育本应是教育工作的核心,但在实际工作中德育则处于“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处境。借鉴《弟子规》及当下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经验教训,我们得到启发:经济越是发展、科技越是进步,就越需要提高人的综合素质,简单说就是要实现德育和智育的协调发展,将德育和智育统一于人的发展过程中。因此,一方面,我们应从青少年的学习需要出发,根据青少年不同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及性质选择合适的思想道德教育方法,在不同学科的教育过程中渗透德育。。

四、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

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共同合作的方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教育者的教育活动,即教育者按照思想道德教育的目标和要求,有目的有计划地将教育内容传授给青少年。另一方面则是受教育者的自我教育活动,即青少年主动提高自身思想道德认识及纠正自身思想行为的不良倾向。自我教育并非先天自发产生,教育对自我教育的形成和发展起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在教育和自我教育的矛盾统一体中,教育处于主导地位,决定自我教育的方向、内容和性质;自我教育则处于被指导地位,促进思想矛盾内部转化,强化教育成效。教育和自我教育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

《弟子规》蕴含着丰富的教育和自我教育方法,其中以教育为主,自我教育为辅。《弟子规》中的教育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根据教育内容可以将划分为孝老爱亲、为人处事及与人相处等方面。首先,在孝老爱亲方面,《弟子规》开篇便提出若干条关于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行为准则,如“晨则省,昏则定”教育青少年早起要问候父母,睡前要道晚安……孝悌是儒家封建伦理思想的基础,对青少年而言,孝悌品德的培养应当从日常生活做起。其次,在为人处事方面,《弟子规》坚持“谨而信”的原则。“谨”是指寡言,强调“少说多做”,要求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始终保持严谨的态度,具体细化到起居洗漱、衣冠摆放、饮食习惯、行走坐卧及敲门应答等各方面。如“衣贵洁,不贵华,上循分,下称家”教育青少年穿衣贵在整洁,不必追求华贵,衣着要合身份,还要考虑家境。“信”是指诚信,《弟子规》不仅直接提出“凡出言,信为先”的言行规范,而且以日常生活中的细节问题为例,教育青少年如何规范自身言行,树立诚信。如“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借人物,及时还”告诫青少年借东西前需请求应允,借东西后需及时归还。再次,在与人相处方面,《弟子规》主张“泛爱众而亲仁”,继承了儒家“仁”的核心思想。“泛爱众”意味着有宽容博大的心胸,“亲仁”即与人为善,坚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针对现实社会中“以貌取人”的问题,《弟子规》以“行高者,名自高,人所重,非貌高”教育青少年德行比容貌更重要。教育贯穿《弟子规》全文,其中涉及一些自我教育的方法。慎独是古人自我修身的方法,“入虚室,如有人”指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依然能够按照道德要求行事,体现出青少年坚定的自制、自律品质;“将加人,先问己,己不欲,即速已”与孔子所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大同小异,体现出克己自律的自我修养的方法;而“见人善,即思齐;见人恶,即内省”则表现出见贤思齐、反求诸己的自省方法。

以理论灌输为主要教育方法,自我教育被忽视是我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基本现状。由于青少年涉世未深,心智发展尚未成熟;随着社会环境的开放,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青少年在道德判断和价值选择上面临着多元选择,在一定意义上导致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者的话语权被削弱,使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面临新的发展难题。针对传统教育模式存在的弊端,在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应借鉴《弟子规》中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的精髓,践行新课改“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教育者在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的主导性,教育者正确地“导”是为了受教育者更好地“学”,将思想道德规范融入实际生活中,在对青少年进行“生活教育”和“习惯教育”的过程中融入思想道德教育,争取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应充分重视自我教育在青少年思想道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尊重青少年的主体性,促进青少年在接受教育的基础上有效进行自我教育,发挥教育对自我教育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郑永廷.思想政治教育方[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地方教育法规范文3

论文摘要: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历史悠久,经历了职业教育立法的萌芽、初步发展、法规充实和法规体系形成等阶段,具有注重及时制定职业教育法规为职业教育发展服务、职业教育立法过程科学严谨、重视职业教育经费的筹措和职业培训的指导监督以及就业指导工作的立法等主要特点。 

英国是个重视职业教育立法的国家,其职业教育的立法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比较完备。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职业教育的立法具有哪些主要特点?我国可以从中获得哪些参考与借鉴?本文试对此加以探讨。 

一、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发展历程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英国在职业教育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会颁布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根据英国职业教育法规体系建设的历程,可以把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分为立法萌芽、初步发展、法规充实和法规体系形成四个阶段。 

(一)职教立法萌芽阶段 

19世纪50年代以前,是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萌芽阶段。英国最早的职业教育立法可以追溯到1562年颁布的《工匠法》,该法把存在很久的师傅带徒弟的做法确立为一种正规的学徒制,统一了英国全国的学徒训练。这一时期,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基本上是建立在传统手工业学徒制度的基础上,故不能完全称作现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立法。 

(二)立法初步发展阶段 

19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初,是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初步发展阶段。l9世纪下半叶,德国、美国等一些国家在经济上逐渐赶上英国,成为英国强劲的竞争对手,英国开始认识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为了比较英国与欧美等国的职业教育制度,1881年,英国成立“皇家技术教育委员会”考察本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职业教育。根据考察报告的建议,英国于18年颁布《技术教育法》,该法正式将职业教育纳入学制,规定在各地设立技术教育委员会,主管技术教育和中等教育;地方当局有权征收技术教育税,将所得的税款用于资助职业教育的发展。这样,大众化的职业教育才得到正式承认.并直接接受国家干预,英国职业教育从此逐步走上正轨。 

(三)职教法规充实阶段 

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是英国职业教育的法规充实阶段。为了促进职业教育继续向前发展,英国于1902年和1905年分别颁布了《巴尔福法案》、《技术学校法规》。于1909年和1910年相继颁布《职业交换法和《职业选择法》。这几个法规颁布实施后,英国的初级职业教育获得较大的发展。颁布实施之后.英国的各级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级职业教育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到20世纪60年代初,英国基本上形成了一个由技术中学、现代中学以及四种继续教育学院构成的、涵括初、中、高三个层次的职业教育体系。 

(四)法规体系形成阶段 

经过100多年漫长的职业教育立法过程,到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基本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备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首先从英国职业教育法规体系的内部结构来看,既有综合性的法规如《技术教育法》,又有规定职业教育某一方面的具体性法规.如《职业交换法》、《产业训练法》等,还有相关性的法规,如《地方税收法》中对职业教育的经费作出规定。其次,从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既有调整职业教育内部关系的法规.又有调整职业教育外部关系的法规,如《就业与训练法》对英国职业教育与劳动市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有效的协调。再次.从职业教育法律效用的角度来看,既有侧重于职业指导的法规,又有侧重于就业与职业培训的法规,还有侧重于征收职业教育基金的法规。 

二、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主要特点 

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对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史也是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史。 

(一)注重及时制定职业教育法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服务 

职业教育立法是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职业教育立法必须跟上职业教育发展的步伐,及时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与监督。l9世纪50年代以前,英国虽然不重视职业教育,但还是针对当时的学徒培训颁布了《工匠法》、《工厂法》、《都市企业法》等法规。l9世纪下半叶,英国开始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并于18年及时颁布第一部(技术教育法》,这一法律的颁布大大鼓励和推动了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为英国职业教育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二战后,英国为了复兴经济,振兴科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1944年颁布的《巴特勒法案》中提出把职业教育正式纳入公共教育体系,该法对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9年,英国针对当时职业培训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又及时制定了《产业训练法》,并于1973年颁发《就业与训练法》改革职业培训,以应对职业培训面临的新挑战。 

(二)职业教育立法过程科学严谨 

英国每个重要职业教育法案制定之前.都要进行较长时间的深入调查和科学研究,然后发表专题报告,或以的形式公布,广泛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修改之后再呈送议会讨论审核。如英国在制定19年《产业训练法》之前,劳工部早在1958年就技术人才的培养制度问题发表了“卡尔报告”,1962年英国又针对当时的产业训练问题颁发了“产业训练”,1963年英国根据“产业训练”提出的建议确立了《产业训练法》的框架。并提交议会讨论和审核,19年3月该法案获得通过。在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史上,还出现过许多具有重大影响的专题报告和,如1884年发表的“塞缪尔森报告”,1956年颁发的“技术教育”,1961年发表的“扩大技术教育机会”等。 

(三)通过立法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英国不仅在制定职业教育法规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资金进行了规定,而且在相关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资助职业教育。19年在总金额为807000英镑的关税和货物税中,至少有740000英镑用于技术教育。19年英国还在《产业训练法》中规定,“产业训练委员会”可向所属本系统的企业主征收训练费,以支持自身的活动并向企业主实施的培训活动给予资助,这在法律上解决了长期以来阻碍产业训练发展的训练费用问题,大大提高了英国各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 

(四)运用立法逐步加强对职业培训的指导监督 

英国的职业培训起步较早,职业培训的立法也较早.如1652年颁布的《工匠法》,1802年颁布的‘工厂法》等,但由于英国一向认为职业培训是产业界的事,很少介入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处于一种自由化的状态,发展缓慢。l9世纪末,英国逐渐认识到职业培训的重要性,于是在18年颁布的(技术教育法》中试图将职业培训引向强制性发展的道路,结果却未能打破自由化职业培训的传统。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各级技术人才严重缺乏,开始把加强企业内的职业培训并使之法律化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1962年英国颁发的“产业训练”指出,熟练劳动力的长期缺乏已经成为阻碍战后英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19年英国颁布实施的《产业训练法》对职业培训控制协调机构的设置、职业培训的财政制度以及职业培训的设施等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1793年英国又颁布实施《就业与训练法》,提出设立“人力服务委员会”负责促进就业和训练事业的发展。该法实施以后,英国通过“人力服务委员会”依法对职业培训的干预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 

(五)注重就业指导法规的制定 

英国历来非常重视就业指导,也十分注重为就业指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1909年,英国颁布了(职业交换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就业指导的法律,该法规定英国国家劳工部必须在全国各地设立青年职业介绍所和青年职业顾问委员会,作为对青年实施就业指导的机构。。1948年,英国颁布(雇佣与训练法》,明确要求英国各地的中学必须对所有在校学生实施就业指导。19年,英国在颁布实施的《产业训练法》中规定,“产业训练委员会”应积极参加和配合青年就业指导委员会和全国青年就业委员会的工作。1973年,英国又在颁布的《就业与训练法》中规定,地方教育机关应对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并安置就业;在“人力服务委员会”之下设置“就业服务处”,该机构在英国设有1000多个就业中心,具体负责就业服务的规划、发展和实施。 

(六)依法设置职业教育管理机构以保证职业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是发展职业教育的组织保证,英国在制定职业教育法规时,非常注重依法设立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如19年颁布的(产业训练法》中规定,设置“产业训练委员会”,该机构由劳资双方代表和教育专家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成员由就业大臣任命。这在法律上确保了对产业训练的宏观控制,保障了产业训练的有关各方在组织上的协调统一。1793年颁布的《就业与训练法》规定,设立由劳资双方代表、地方教育局代表、教育界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的“人力服务委员会”,该机构的设立把英国训练和就业的管理权统一了起来。

三、英国职业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丰富经验,对探讨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一)加快职业教育立法的步伐,完善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 

对比英国,我国职业教育的立法比较滞后。首先从职业教育法规的层次结构来看,我国职业教育的法规可分为三种: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规和职业教育规章。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职业教育法律的层次最高,法规次之,职业教育规章层次最低。目前在我国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中,主体为职业教育规章,职业教育法规较少,职业教育法律更少,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我国应加快职业教育单项法立法的步伐。其次从职业教育法规的内容结构来看,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对学校职业教育的规定较多,对企业职业培训、普通学校职业指导方面的规定较少,这种立法的不平衡状态不利于我国职业教育的全面协调发展。我国要加大企业职业培训、普通学校职业指导等方面的立法力度,构建完整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 

(二)强化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证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 

经费问题一直都是困扰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之一。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显得越来越严重。1996年我国职业教育经费占国家教育经费总额的11.5%。2000年下降为8.4%;1996年行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经费占职业教育总经费的比例为11.33%,2000年下降为5%;另外,一些地方职业学校还把一部分学杂费挪用到其他方面。有些地方不重视职业教育投入的现象仍然存在。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机制。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立法的力度,并把它作为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一个重点。 

(三)加强企业职业培训立法,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通过立法增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意识,建立起教育部门与经济部门联合管理,产业界直接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约束和规范企业的职业培训行为。另外,为了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热情,还应该通过立法保证企业能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获利。例如英国在19年颁布的《产业训练法》中规定,国家通过征收培训税对参与产业训练的企业主给予经费资助,这一举措大大提高了英国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 

地方教育法规范文4

关键词:成人教育;立法研究;法律制度;终身教育

。因此,发展成人教育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成人教育发展得越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就越成熟,最终促进终身学习型社会的构建。

一、国外成人教育立法研究

早在20世纪,国外成人教育就已有相关立法。国外成人教育的立法普及面广,涵盖了方方面面,有效规范、促进了成人教育的长足发展。英国是世界上发展成人教育最早且较成功的典范,被称为“世界继续教育之乡”。在成人教育发展的每一个关键点,英国都会颁布与之相适应的法规。实践证明,这些法规确实产生了重大影响力。如《成人教育规程》(1924年)从法律上确立了成人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教育改革法案》(1988年)把成人教育纳入继续教育范畴,明确了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义务,《扩充与高等教育法》(1992年)进一步确定了成人教育的办学和职责机构。1993年开始,由专门基金委员会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成人教育经费。英国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成人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保障了成人教育的财政拨款,从而使英国成人教育顺利发展。法、德、美等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成人教育法律法规。法国是终身教育思想的故乡,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教育休假制度”的国家。法国专门设立“职业教育部”,负责成人教育的规划、立法、经费、实施等重大问题。法国出台的《继续教育法》《职业训练法》《技术教育法》等法律(1971年),确立了实行终身教育的原则与,这是法国成人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德国早在《工业法典》(1876年)中就规定了职工教育的相关内容,并通过立法提出要“让成人教育为每一个德国人创造终身受教育的机会,并以国际性、创造性和终身学习三大原则构建德国成人教育体系”。通过立法,德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较成熟的成人教育管理,明确规定了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条件和经费、职工培训与管理等诸多问题。美国对成人教育发展及其立法十分重视,对成人教育的立法最多最全,它通过制定实施《史密斯—休斯法案》(1914年)、《职业培训合作法案》(1982年),极大地推动了成人教育发展。1966年颁布的《成人教育法》是美国四大教育法律体系之一,规定了成人教育的培训,鼓励扩大成年人受教育的机会。美国各州还成立了专门委员会,具体规划成人教育活动,保障成人教育财政拨款,最终实现成人教育立法目标。

二、国内成人教育立法研究

我国成人教育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共同构成教育体系。但至今我国都没有成人教育立法。在法律层面,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为基本法的一系列教育法体系,唯独没有成人教育法,关于成人教育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不同层次效力的文件和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第11条、第19条、第23条、第40条、第41条,都有关于扫除文盲、全民接受教育、鼓励成人教育、为教育提供条件的规定,但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虽有一些成人教育规定,但仅有原则性规定;在行规和地方性法规层面,没有专门的成人教育单行条例,仅有行规对成人教育的相关规定。我国成人教育的相关法律,更多的是以终身教育地方条例形式展现出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终身教育的许多方面,指明了终身教育发展和体系构建方向。目前只有几个省市相继出台了终身教育地方条例。如福建省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05年)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条例,该条例没有章节,主要规定了终身教育的对象、经费、职责、培训、服务体系等方面。整体来看,存在内涵把握问题、范畴定位问题等,使得该条例操作性较弱。之后,上海市、河北省、太原市、宁波市分别出台终身教育地方条例。“上海条例”重点明确了终身教育主体资质及条件、终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终身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但对经费投入没有规定。后三个省市条例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导致终身教育制度很难实际操作、落实到位。在国家没有立法的情况下,这些地方条例的制定无疑为国家终身教育法的最终出台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对我国成人教育立法的启示

1.树立依法治教理念,加快推进成人教育立法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先进,关键还得看法治是否健全、法律体系是否完善。发达国家成人教育发展有序,得益于其重视成人教育立法。反观我国成人教育发展情况,成人教育规模越来越壮大,在构建终身学习型社会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国家、各级及部门也意识到成人教育立法势在必行,但在成人教育领域,依法治教的观念还不强。据此,要形成依法治教的理念,加快推进成人教育立法步伐,加紧制定符合我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成人教育法,让成人教育的发展有法可依、有法保障,最终实现终身学习、全民学习。2.充分借鉴他国经验,优化成人教育立法内容根据前文所述,国外发达国家不仅重视成人教育立法工作,还更加注重成人教育立法内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立法内容符合成人教育发展规律,务实可操作。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相关研究,优化成人教育立法内容。首先,加强地方成人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我国成人教育发展很不平衡,还存在地域性差异和群体性差异,目前仅有少数地区和省份颁布实施了相关条例。因此,各地立法部门要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完善成人教育地方法规,将成人教育关系的方方面面都概括进去。其次,成人教育立法内容要注重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成人教育立法内容不仅要立足现在,更要透视未来,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和先进性。切忌理论性强、抽象性规定,要尽可能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和务实性,紧密结合成人教育发展规律,紧跟环境和因素的变化,与时俱进。3.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成人教育法律制度首先,确定成人教育保障机制。主要从成人教育规模、师资队伍建设、财政经费支持等方面架构。成人教育生源及其规模是成人教育发展的原动力,没有生源就好比无源之水,成人教育发展就失去了根基。相比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来讲,成人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专业教师缺乏,无设置的编制;经费渠道不畅,成人教育没有充足的财政拨款等。因此,只有从生源规模、师资队伍、财政经费三方面确定成人教育的保障机制,成人教育制度才能真正实施。其次,确定成人教育管理机制。有效的管理机制能确保成人教育制度的高效运行。目前我国的管理机制是以为主导、社会辅助参与的一种模式,社会参与并没有普及,积极性也不高,远不能适应成人教育的发展速度。因此,要强化的职责,在宏观方面对成人教育机构进行指导、管理、支持与保障,在执行落实方面要给地方更多更大的灵活性和主观能动性,让成人教育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吸纳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进来。

参考文献:

[1]宋孝忠.欧美发达国家成人教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

地方教育法规范文5

教师是社会上特殊而崇高的职业群体,是传承人类文明的使者和凝聚、传播社会文化的中坚力量,理当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楷模。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形势下提升教师素质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客观需要;既是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的时代需要,又是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公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内在需要。

一、提高教师法治素养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必然要求。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工作要求,强调要“加强公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强公识教育,核心内容有三,即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这些规定和要求必须落实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融入或渗透到学校课堂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最终要切实落实到教师身上,落实到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的神圣职责在于:既教书又育人。其中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重要职责,但更为重要的职责是以言传身教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培养学生良好品质、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一名优秀的教师,一名受学生欢迎、让学生终身受益、终身难忘的教师,往往是在课堂的学科教学中和日常学生管理中善于挖掘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并向学生传播的教师,往往是既教书又育人的教师。让学生对教师印象深刻、终身难忘的,不仅是教师传授的知识,更是教师的育人作为,即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适时进行的思想品质、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教育。最好的育人方式恰恰是寓于学科教学或知识传授之中的。教师的人格魅力、学术魅力,内在地包含着育人魅力,内在地包含着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法律精神。只教书不育人的教师是不称职的。目前,还有一些教师片面地认为:育人不是自己的份内事,只是德育课教师的事,自己只管教好书就行了。这是不称职的表现,也是不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表现。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的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就是“对学生进行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由此可见,所有教师都有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法定职责,都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渗透或寓于课堂学科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社会,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下,在加强对学生的公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新任务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并着力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普法工作;教师应当自觉学习相关的法治知识,充实调整知识结构,提升自身法治素养,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二、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同样要以制度作保障,同样要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和教育部普法办《关于贯彻全国教育系“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教师普法工作的通知》都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做好教师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把法律理念和知识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积极推动在师范生培养过程中增加法制教育课程,为教师普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进一步完善教师法律培训制度,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国培计划’课程体系中,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全员培训”。这些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养培训制度。。二是要在师范院校和在教师培养的过程中,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将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列为师范教育必修或选修的内容,整体提升准教师的法治素养,为教师普法工作和为教师对学生实施公民教育、法制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要在教师准入即教师资格认定中,将申请教师资格者掌握相关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内容的情况,列为必要的测试或考核内容。四是要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近两年启动实施的“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各种教师培训中,把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列为必要的培训内容,纳入培训课程体系,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同时,鼓励各地推行或试行教师法治知识合格证制度,将教师是否取得此合格证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晋升的一项条件。五是要明确教师普法教育或法制培养培训的主要内容。教师要深刻理解和掌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和掌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要全面学习和掌握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精神,树立意识、公识和民主法治意识;要围绕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学习和掌握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六是要加强教师全员培训,即对已经颁布施行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师切实熟悉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精神和内容;对新颁布施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也要组织对教师进行全员培训。

三、着力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虽然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广大教师的法治意识有了普遍提高,法治素养也不断增强,但少数教师依法执教意识淡薄、个别教师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仍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根本落脚点就是要提高教师依法执教、依法施教的意识和能力,进而促进依法治校,促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形成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氛围,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要通过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明确教师依法执教的法定依据,即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一要通过组织学习及相关法律,使教师明确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切实增强意识、公识、爱国意识、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并认真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二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明确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我国教师法集中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教师的法定权利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教师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也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水平义务。此外,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性教育法规,对教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也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如有的地方性义务教育法规就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在推进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应当进一步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准确把握其内涵,并全面把握其他法律法规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让教师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自觉远离禁止性规定。同时,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学生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熟悉和掌握学校、教师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以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三要通过分别组织学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深刻把握教师职业规范的内涵,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教师应当把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心中的法律,敬畏之、尊重之、恪守之、遵循之,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四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典型案例,明确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教师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知法懂法守法,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规范,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更不得乱作为。教师应当熟悉和了解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以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常见的教师违法行为主要有:(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侮辱学生,主要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3)侵犯学生财产权,主要表现为非法没收、罚款和乱收费等;(4)学生人身自由;(5)侵犯学生隐私权;(6)对学生进行非法搜查;(7)违法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8)对学生进行害;(9)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如对在校生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责任;(10)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11)学术剽窃,等等。教师应当通过学法知法,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边界”、“义务边界”、“职责边界”,摒弃一切违法行为。

四、着力加强法制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需要建立一支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队伍。高等学校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拥有的法学教师队伍,对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师范院校除了在师范生的课程体系中应当增加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治课程外,可以增设法制教育教学专业,为中小学实施法制教育提供师资力量。中小学校应当积极引进和培养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或者加强对现有教师的培训,提高学校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建立中小学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负责开展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本规划实施期间,要采取国家和地方分级培训的方式,保证每所中小学至少一名教师接受法制教育能力培训”。这就明确要求,各中小学要落实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或兼职的法制课教师的培训,“六五”普法期间每所中小学至少有一名法制课教师接受过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此外,根据国家《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关于“将法制教育与学校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中小学法制教育要以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为主”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中小学认真实施中小学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工作,并着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这既能提高教师的法治素养,解决中小学教师普法教育问题,又能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对学生实施有效的、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达到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与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双提升”的效果。

地方教育法规范文6

 

关键词:教师权利;法律救济;法律制度

一、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概念分析

    1.教师权利

    所谓的权利是指:“公民在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方式”。作为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权力主要调节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教师既是一个普通公民,又是一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作为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教师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后文简称《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大体可以归结为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和申诉权等(具体条款可以参见《教师法》第七条)。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教师法》等法律规定了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人员应该享有的。

    2.法律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教师权利要靠法律救济来实现和保障。法律救济是指当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补救。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教师的权利时,教师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的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二、教师权利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1.通过法律救济可以保护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利

    随着我国教育领域的改革日渐深人,学校、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有些教师的权利造成侵害;当教师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应该具有法律保护意识,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主管机关以救济方式来帮助自己恢复并实现权利。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管理制度实行任命制,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教师和学校是一种行律关系,从而导致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校、教育行政主体或国家行政机关掌握并行使着行政权力,以管理者的身份处于较为优越的位置,在教育管理过程中违法或不当行为必将给教师权利带来一定的损害。教师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教师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具有强制支配力,他们的权利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的发生,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救济来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2.通过法律救济可以弥补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缺陷,促进教育法制建设

    在教育法制建设中,通过法律救济,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加强各级权力机关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同时通过建立和健全有关教师的调解和申诉制度,以及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去处理日渐增多的教育法律纠纷,是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方面。随着教育改革的深人,现行教育法规中的有些规定出现了一些缺陷与不足,不利于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从《行政复议法》和《教育法》以及《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教育法规有关教师的法律救济的内容规定不多且有些规定有其不合理之处。这些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中的不足和缺陷可以通过法律就济等教育法律实践来改进与完善,从而促使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健全,进而促进教育法制建设。

    三、对国外教师权利法律救济的合理借鉴

    。在德、日、法三国,虽然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称谓不尽一致(德、法为公务员,日本为教育公务员),但是三国的教师都具有公务员身份。公立学校的教师均由任免,一般没有任期。公务员身份较好的保障教师的不受失业的威胁,使教师的权利受到明确的保护。而在英、美两国,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公立学校的教师一般由地方任用,而这种任用关系是用合同的方式确立的。教师与地方签订的合同主要规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教师履行教学职责并享有某些公务员的。

    第二,注重对教师权利的程序保障。正如美国程序法学派所说的:“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在法律救济中,正当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保障又分为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

    事前程序保障指对教师做出惩戒和处分之前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的惩戒种类和条件实施。事后程序保障是教师获得各种救济的权利的程序,国外英、法、德、日、美等国都有明确的教师申诉、复审、纠正、补偿和定期撤销处分的法律救济制度。[3]就事前保障而言,在德、日、法三国,教师拥有公务员身份,教师非经法定事由一经聘用便可终身就职,这样使教师的地位相对稳定,免受失业的威胁。在美、英两国,教师兼具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即为公务雇员,中小学教师由地方采用签订合约的方式雇佣。从教师的法律地位上来看,美英的教师权利保障不如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德、法、日三国健全,但是美英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制度非常发达,从一定程度上使教师的权利受到明确地保障。

    四、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权利的保障比较缺乏,出现一些法制不健全,程序不严格等问题。现行《教师法》中规定了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或者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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