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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活动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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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活动范文1

关键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民用建筑;设计;实现

民用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就会产生较大火灾,其各种装饰材料会产生较多烟雾或者有害气体,再加上现代民用建筑一般都比较高,人员疏散及灭火救援都会有一定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民用建筑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就对民用建筑里火灾的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及实现进行了论述。

一、火灾的自动报警系统

这种自动报警系统能自动探测有关火灾安全隐患,并承担起相应安全防范责任,为民用建筑里,建筑自动化系统重要的子系统,对火灾的自动报警系统给予设计时,要与《报警规范》相适应,并且要和民用建筑特点相结合,选择合理科学产品及先进技术,以保证民用建筑经济合理及安全适用性。在民用建筑的自动化系统里,一般包括多个子系统,具体有自动防盗告警的系统,人员进出的监视系统,保安巡逻系统,火灾的自动报警系统,空调监控系统,电力供应及照明系统,采暖通风系统及给排水的监控等系统,这些子系统可实现硬件设备资源的共享,使得控制及管理信息的一体化,便于系统控制、管理及维护。现在火灾的自动报警系统一般分为集中报警、区域报警及控制中心报警这三个系统形式,一般区域报警系统适合二级保护对象,可以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及房间里,每个报警区域均应设置火灾报警的控制器,其控制器在两台以内就可,在这种系统里,可设置消防的联动控制设备;在集中报警的系统中,适合一级及二级的保护对象,也需要设置在有专门人员值班的值班室或者消防控制室内,此系统里,可设置一台集中的报警控制器,以及多于两台区域的报警控制器,也可以是一台报警控制器及多台区域的显示器,这个系统里应该设置消防的联动控制系统;在控制中心的报警系统里,应该设置特级跟一级保护对象,至少要设置集中报警的控制器及专用消防联动的控制设备各一台,以及区域火灾的报警控制器两台,系统要集中显示出火灾报警部位及联动控制状态的信号。。

二、火灾自动报警的系统设计及实现要求

1.探测器选择与设置

探测器作为火灾的自动报警系统重要组成,其选择主要是依据探测区域里有可能发生初期火灾形式、房间高度、火灾发展特征、环境条件及发生误报原因等来决定,一般选择原则有下列几种,一是火灾的初期会有阴燃阶段,通常会有少量热及大量烟产生,但火焰辐射却很少,这时应该选择感烟的探测器;二是火灾的发展速度比较快,具有大量烟、热及火焰辐射产生场所,应该选择感烟、感温及火焰的探测器,如果是有大量火焰但热及烟量比较少的场所,就应该选用火焰探测器;三是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以及可燃的液体蒸汽时,应该选择可燃气体型的探测器,在火灾形成无法预料的场所,就应该依据模拟实验结果来选择相应探测器。探测器在安装的时候,应该依据保护半径及保护面积确定分布位置及数量,还要考虑梁高影响,和梁边及墙边要保持相应距离,并且跟空调送风口也要相隔一定距离,从而让探测器放置地方比较合理,便于探测火灾情况。

2.报警装置及手动按钮设计与实现

如果民用建筑运用的是区域报警系统,就不能够设置广播系统,应该设置火灾的报警装置,在每个防火的分区均应设置至少一个火灾的报警装置,设计的位置应该是各楼层走道但靠近楼梯出口的位置,这种警报装置设计为自动及受动控制方式均可以,当环境的噪声在60dB场所的时候,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压应该比环境噪声高出15dB。在每个防火区里,均要设置至少一个手动的报警按钮,每个防火分区任何位置距最近手动报警按钮距离要在30m以内,并且报警按钮要设在便于操作及明显位置,像公共场所出口及入口处,高度要在1.3-1.5m之间,并且具有明显标志。

;;。一般在集中报警的系统里会设立火灾的应急广播,在控制中心的报警系统里也会设立火灾的应急广播,对于火灾应急广播的扬声器设立,需要符合相关要求有下列几点,一是在民用建筑里的扬声器应该设置在大厅及走道等公共的场所,扬声器功率要在3w以上,扬声器数量也要保证每个防火分区任何位置距最近扬声器在25m以内,走道里的最后扬声器和走道末端距离也要控制在12.5m以内;二是当民用建筑环境噪声在60dB以上时,扬声器播放范围最远点声压要比环境噪声高出15dB以上,客房里设置专用的扬声器时,功率也应该在1w以上。如果公共广播跟火灾的应急广播共用,当发生火灾的时候,消防室里能够把活在疏散的扬声器及公共的广播扩音机进行强制转入应急的广播状态,并能够监控火灾工作状态,还能遥控扩音机及传声器播音功能,在床头的控制柜里设置服务性的音乐扬声器时,也应该具有火灾的应急广播功能。

4.消防联动的控制设计及实现

在消防系统里,很多减灾及防火设备均会跟报警系统进行联动控制,在消防控制室里能够实现设备停启及信号状态显示,具体实现过程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能够控制消防泵停启,并显示消防泵按钮及消防泵工作状态、故障状态,同时控制自动喷水系统停启,对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及闸阀工作状态、故障状态能够有效显示;二是在管网气体灭火的时候,控制系统可以紧急启动并切断与之相连的装置,在报警及喷射阶段,控制室里要有相应光报警信号及声报警信号,可手动切除,延时阶段的时候,能够自动把防火门进行关闭,通风及空调系统停止,防火卷帘也关闭;三是还可把风机及防火阀进行关闭,并接收相关反馈信息,对于排烟风机及排烟阀给予开启,也接收相关反馈信息,接通疏散指示灯及应急照明灯,非消防电源给予切断,从而保证人们的生命安全。

结束语:

随着城市进程加快,现代民用建筑不断朝向密集化及高层化发展,楼内人员聚集比较稠密,建筑材料多样化,并且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及排风道等竖井,犹如高耸烟筒一样,当发生火灾的时候,就会产生很大危害,在这种情况下,民用建筑加强自动报警系统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胡燕玲.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J].科技信息,2011(03)

民事经济活动范文2

关键词:经济合同;民商事合同;国有资本;角色搏弈

      

在我国,经济合同通常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购合同、银行和性银行与其他主体订立的借贷合同、国有企业或公司承包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担保合同、指令性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互无隶属关系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间的经济协作合同九大类型。

一、经济合同的演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经济合同的发展之路布满了荆棘。因为,依据市场规律,只有代表不同利益的主体才有资格从事商品交换活动。作为公共服务的代言人,直接参与市场活动不仅有碍于其作为执法者的公正形象,更有计划经济时代的教训。比如那时的某些地方,为了追逐地方利益,把银行视为地方第二财政,造成大量的贷款变为呆滞账款,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社会大众普遍反对与社会开展经济层面的合作,反对参与各类经济活动。尤其,在民事合同大放光芒的辉映下,许多人甚至认为经济合同的存在纯属多余。

实际上,经济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共存、互补,不仅与我国的国情相符,也有助于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以《合同法》为例,其调整的对象是民商事合同关系,但是,作为民事合同的保险合同、出版合同,却要适用《合同法》以外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这间接说明了,民事法律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时虽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调整有公权力机关参与的经济活动时,往往显的力不从心,发挥的作用也捉襟见肘。所以,有必要在民商法领域以外探究那些调整经济关系的其他类型合同。

二、经济合同与民事、行政合同的区分

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相比,经济合同同它们既有相同点,也有诸多的不同点。

与民事合同相比,经济合同中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因为体现的不是市场个体的利益,因此,与民事法律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完全不同。另外,其交易力、信用和责任能力等方面也存在不同。但是,与民事合同却有着相同的价值追求,并通过私法手段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最终目的。

与行政合同相比,虽然我们都可以从合同中看到的“身影”,但是这两类合同发生的理论依据却不尽相同,前者仅表征为公主体从事的普通私行为,而后者具有类似主权活动的“公”行为特征。

三、在经济合同中扮演的角色

在原先的“经济合同”蜕变之后,仍需要在经济法范畴内重构能够对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协议和协作关系进行调整的合同制度,有必要对经济合同重新定位,将其定为“”经济合同[1]。

在任何国家,的职能不只是限于政治,它还承担着社会与经济职能。在西方,经济学派将的经济职能分为三类:自由放任主义、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因而,的经济职能是天生存在在的,并与生俱来具备了作“老板”的条件和优势,只是它该怎么作好这个“老板”。

(一)的优势

作“老板”,是对市场机制固有缺陷的有效弥补。市场倾向于无度竞争,存在盲目性、风险性的一面。然而,的参与,并发挥其强大的组织管理能力,可以与市场一道及时分担风险。比如,一些私人难以从事而又必须从事的公益事业,就不得不依赖于的积极参与。如省或部筹设煤矿,省、部、市等不同财政主体合资修建铁路、水电站或其他企业等。正如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所言,保持投资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只不过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投资有不同的重点罢了。另外,的积极参与,对于提高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经济竞争力也有着重要作用。

作“老板”,是国有资产实现增值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时代,实现资产增值的最主要途径是将资金投入市场,因而,加速国有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必不可少。在1995年,国资局、财政部、劳动部曾联合颁布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这说明,追求国有资产的增值,已是的一个核心。所以,不应自缚手脚,完全有理由在市场时代拥有多重身份,在作为公共行政管理人的同时,也可作为经济领域中的“老板”。

(二)学界观点

在我国,为了实现扩大再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国家和企业也都要有计划地进行投资[2]。  

基于中国的市场化问题早已从市场本身的问题,更多地转变为如何为市场建构一个政治文明以及公民社会基础的问题,为此,一方面要尊重市场,但另一方面又绝对不能以市场原教旨主义所极力提倡的市场优先论或市场决定论为先导或指导[3]。

恰当地把握所有者支配,“老板”到位和两权分离的“火候”,则承包永远要比不承包好。这在发达国家也不例外。譬如法国与法航、法国煤矿公司、法国海运公司、法国电力公司等多数大型国有企业签订的“计划合同”,就是典型的管理目标承包合同[4]。

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经济,原则上是通过私人资金的投资以及信贷的自由,以从事其经济活动。然而,国家也往往将其财政资金投入经济,以影响其经济循环过程,从而达到某些经济目的。随着资本主义发展,一旦失去景气变动的自动调节作用,势必要国家投入资金进行调整[5]。

合同的本质和精髓在于当事人讨价还价基础上的合意,其平等(对立)、自愿(自由)也意含着社会成员自立、自强、自由表达意见、共同决定等民主要求,所以它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人类的基本价值追求天然地吻合一致,将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即使法终有一天消亡了,它作为社会关系也将继续存在下去。这样,就不难理解,何以在内国行政关系中也可以通过合同,在不同程度上引入相互承诺、平等、民主,强化权义、责任和约束,提升效力和效率[6]。

也有学者提出,借鉴联邦德国投资事权的规定,以及美国融资体系的成功经验,对于解决好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三方的经济利益分配,促使我们的早日走上法制化轨道,有着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三)关于角色搏弈

在经济合同中,角色博弈主要体现为: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与企业三种类型。

与地方之间的角色博弈。由于我国的国有资本主要遵循“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另外,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具体需要,所以,应上级对地方国有资本进行擅自划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国有资本划拨行为除外。

民事经济活动范文3

关键词:经济中;现代民商法;价值体现;研究

目前,我国各方面领域的法律法规都比较完善,所有社会活动都在其基础上进行建立,其中也包括经济活动。现代民商法结合了两种法律:第一是经济法;第二是社会法,其标准的对市场经济加以规范,保证市场经济能够井然有序的进行活动,使经济市场避免出现局面失控的情况。

1 民商法现阶段的理论基础

(一)民商法的指导概念

我国的市场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发生了实质的改变,主要体现在经济理念上的转变。这种变化其实是基于思想层面的,同时也会使新型市场经济被人们产生诸多的看法和意见,甚至还可能出现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所以,要适宜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思想指导应当是以市场经济理念为主的。民商法的衍生就是基于市场经济的理念基础,随着现代民商法不断的对其内容加以完善,在当前社会主义经济下,民商法已经成为保证其正常秩序的主体。

(二)民商法的基本理论

在当今文明的社会条件下,法律能够对市场经济与之相关的发展活动加以约束,所以,依法治国是建设法律文明的基础,同时,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也是现代民商法的主要指导思想,其发展成果也具有良好的效果。在我国,现代民商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立法的相关部门中,承担立法任务最重的则是民商法。依法治国作为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其作用的范围十分宽广,第一是财产利益关系;第二是社会民事管理方面,民商法还在市场经济运行活动中,不断的壮大和完善自身内容。民商法在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思想后,对其律法的有效性和规范性都有所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维护自益的观念也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有所提高,使社会大众对民事权益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其对自身的保护性,能够在面临民事事物时采取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民商法的法律信念在社会中形成。

(三)民商法的核心依据

在市场经济制定的法律中,其主要依据是私法,它能直接作用于相关的经济法。公法对私法而言是具有相对作用的,公共性权利是公法涉及的主要内容,它强制性的明显作用主要体现在上下级的管理方面。私法主要利用于涉及个人的相关问题,如个责和利益等,平等关系是私法重点强调的,而民商法也隶属于私法的范围。民商法在经济现阶段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点:第一是公正;第二是公平;第三是诚信。所以,现代民商法的核心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对社会大众的经济利益加以保护;第二是对其经济权责加以明确;第三是将平等公正的基本理念充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体现。

2 现代民商法的价值根本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私立性是很多人都具有的一中本性,而优胜劣汰正是用于满足人类私欲的一种方式,法律需要对这种方式过程进行一定的管束,否则将会引起社会混乱和违法乱纪的行为。私欲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表现尤为明显,而对其进行约束正是民商法的职责。同时,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可以对其进行自由交易,如果人们对物品的需求在数量和种类上没有发生变化,市场上的种类也不会出现多种花样,更不会出现形式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社会,与此同时,不断的进行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应当尝试的,并将个人的想象能力和创造能力最大化的发挥,使商品的创造能够满足大多数人们的需求。而这些过程都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根本,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价值。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势并不是人类发展的主要依据,而是对于当前形势的发展来决定的,只有把握住当前所了解和拥有的,才能将文明继续的延续下去。人类作为主体参与当前所有事物中,所以,要对社会的节奏加以把握,必须把握住人的价值,而人的个人关系以及权责利益等都是现代民商法应当考虑的内容,同时也是作为根本价值体现在民商法中。

3 经济中现代民商法的价值体现

(一)民商主体的保护

商主体是指在法律规定下,商户个体所产生的经济活动,其形式的存在大多以组织或者个人为主,在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商主体对法律义务有一定的承担责任。商主体不同的经济活动,其具有的法律关系也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商事主体都是按照商法的规定来进行的,其商事法律关系也相应存在。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进行则按照民法进行,民事法律关系也相应存在。也因为这样的关系,民事和商事才能在民商法中将其法律地位确立,并使民商主体实现价值。

(二)民商法能顺利实现交易行为

无论任何商事活动,在交换商品时通过成本的最小投入,使利润最大化是商主体的最终目的。在商事法律中,基于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其应当在两个方面满足需求,第一是交易行为通过商事法缩短时间,促进交易的有效率;第二是商事法律要求交易成本应当尽量降低。要满足这两个需求,可以通过现代民商法来实现,对交易方式实现进行规定设置,不仅能规定交易的方式,还能定型交易的客体。事先对交易方式作出设置不能因为交易的时间、地点和类型而发生变化。在交易过程中,民商法能实现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定型化,同时通过具体的法律对各个环节的交易过程都有明确规定,能有效保证各个环节的交易进行。除此之外,短期时效制度的制定能够有效提高交易效率,使交易中减少相应的环节,提高交易效率。

(三)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有效保障

我国商事活动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其形式也越加繁多,不仅具有复杂的内容,还在不断的扩大商事范围,诸多矛盾和问题也出现在商事活动中。同时,随着不断增加的商事活动,其风险也有所增加,这使很多不安全因素产生在商事交易中。现代民商法的交易制度对商事活动有明确的规范,对于其中产生的矛盾能够有效缓解,使不安全因素降低,促进商事活动进一步提高其安全度。对于交易的主体、客体,民商法都对其责任和义务有相应的规范制度,法律制度详细的对各个环节的交易都有规定。比如在证券方面,民商法通过其行情的相关规定,不但能够在商事活动中保证主体的经济效益,还能使商事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安全度,使商事活动的运行能够更加稳定,促进其未来的发展。

4 结束语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很多经济问题都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产生。而民商法通过其法律规定,能通过法律制度有效约束市场经济的交易行为,使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不安因素有效降低。同时,在经济交易活动中,民商法能保障其安全性,对广大人们群众的个益起到有效的维护作用。就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来看,民商法对其的作用十分重要,能使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并对社会的文明发展起到正面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肖宁,王文龙. 浅谈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J]. 赤子(上中旬),2015,15:246.

[4]何大尤. 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研究探讨[J]. 法制与社会,2016,23:21-22.

民事经济活动范文4

    目前,对保证保险性质的理论探讨已较充分,其中,坚持保证保险属于保险性质的占多数,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从法律关系多样性角度对保证保险性质作进一步厘清。

    一、保险和保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本质,是对两者进行区分的关键

    在法律责任理论中,保证责任和保险责任同属于约定责任,与法定责任相区别。。正是由于保证和保险在民事责任性质上的相同,使得保证保险具有迷惑性,感觉它是“四不像”,因此,准确把握保证保险的性质,必须先认识到两者本质上是相同的,然后再作区分。从司法的角度看,两者的区别主要在法律调整上,经济活动中的保证行为受担保法调整,保险行为受保险法调整,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性质,是因为它满足保险法的构成要件,不能满足担保法的构成要件,依据价值判断,保证保险不应适用担保法。笔者不再赘述。

    二、保险品种的多样性决定保险关系的多样性,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信用保险

    保险品种具有多样性,根据《中国金融工具创新报告》(2003),2002年国内12家保险公司推出保险品种45个,根据该报告2004年版,到 2003年底,保险公司数量达到61家,开展的保险品种有长期人身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企业年金保险等。保险品种的多样性决定了保险关系的多样性,从多样性的角度去理解并把握保险关系,较之采用对传统单一保险品种的认识为基础的思维方式,更加接近于保证保险本质。例如,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往往是投保人,但受益人是第三人的保险也仍然是财产保险关系的常态。一般来说,保险品种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以及混合保险(如投资连接险),财产保险分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投保人作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以财产损失险为常态,而在产品责任险、信用险中,投保人自身永远不可能是受益人。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信用保险,受益人是第三人——债权人,保险的对象是投保人的信用。投保人、债权人、保险人三者关系与保证关系相似,反映了两者在法律责任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由于保证保险系财产险,只有保险公司可以承办,所以它的法律关系因保险法的调整而不同于担保法调整的保证关系。

    保险关系的多样性给予我们的启示是:不能因为保证保险受益人系第三人,就排除它作为财产保险的品种,更不能因为它有个“保证”的字样,就认定它是保证。当事人在保险法的框架下向特许经营保险业的保险机构投保,因保险的范围是投保人的信用,故该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信用保险。它的名字叫“保证保险”。

    三、保证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担保法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保证属于担保行为之一,因其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债权实现的保障,所以被称为“信用保”。保证关系有经济活动中的,也有民事活动中的(如人事保证),还有司法程序中的(如对财产保全的保证),各自适用的法律不尽相同。民事活动、司法程序中的保证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程序法,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担保法原则上适用于经济活动中的保证,经济活动之外的保证关系,担保法不能(比如司法程序中的保证)或者基本不能(比如民事活动中的人事保证)调整。再者,由于我国担保法内容上的局限性,即便是一些典型经济活动中的保证关系,担保法也无法调整彻底,比如涉外保函、工程履约担保、进口押汇、福费廷等。担保法没有关于此类担保方式的规定,类推适用的条件不足,需要适用国际惯例或者交易习惯(比如由专业银行总行制定的规则)来调整。

    保证关系的多样性反映了社会生活对担保方式的需要,它给我们的启示是:我国担保法在规定内容上的单薄,决定了它在保证关系调整上的局限性,并非所有的保证关系都可以由担保法来解决,更遑论不属于保证性质的保证保险。

    四、审理保证保险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民事经济活动范文5

关键词:完善;企业立法;建议

一、我国企业立法的现状

在企业立法的定位上,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扩大企业经营自,确立企业相对的法人资格。诚然,实行两权分离、扩大企业自,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而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然而,我国企业改革的实践已充分证明,由于两权分离并不能从根本上明晰企业的产权关系,国有企业仍然无法摆脱资源配置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的窘境。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现状是法律上的国家所有,实际上的多个部门和地方所有,企业仅在名义上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健全。在企业立法体系的构建上,主要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企业所处的行业和涉外因素为标准确定企业的法律形态,在此基础上进行分门别类的立法。企业法律形态的基本模式原来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开放以后,有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发展企业横向联合和试行股份制,又出现了联合企业和公司。这样的企业法律形态及其相应立法适应我国计划经济企业管理,便于国家根据的有关规定,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但这种具有“身份”性质的企业分类与立法,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却大相径庭。正如一位外国学者在分析我国企业法规体系时指出的那样:“对中国企业法的分析给人留下的是相当混乱的印象。”

二、以创建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企业立法的定位

以创建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立法的定位,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特点。特别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和增值责任;企业建立科学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制度,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执行部门和监事会的设置和运行,形成调节所有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职工集体之间关系的制衡约束机制,将企业的盈亏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促进企业效率和效益的提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明晰产权关系,法律上将产权关系理顺,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主体。“法律体系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清晰的权利界限,使权利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与重新组合。”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必须从立法上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权。国家作为投资者虽然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但只是在其投资份额这个层次上拥有所有权,对企业内多个投资份额总和所形成的整体企业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国家所有的投资份额,一旦投入企业就丧失了实物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在投资份额上享有的所有权仅是一种终极的所有权或称之为价值形态的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则是指在企业整体财产层次上享有财产所有权,对企业支配的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代企业能够实现投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在不同层面上完全分离,从而使企业成为健全的市场主体和的法人。

三、以组织形式、法律责任为标准确定企业的法律形态

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责任性质为标准确定企业的法律形态,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在法律上对企业加以界定和分类后所确定的企业形式,是企业在法律上的类别形态。确定企业法律形态的意义在于:法律确认某种类型企业,确定各类型企业的法律地位、基本权利和义务及责任,规定国家对各类型企业的基本和管理要求,并在立法上分别以各基本类型企业为规范对象制定综合或单行的企业法律、法规。按照上述3项标准确定企业的法律形态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企业立法体系是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例。尽管分属两大法系的各国的法律传统不同,其它方面的法律制度各异,但关于企业的法律形态的划分却基本相同,企业立法体系的依据和目标模式也大体一致,这反映了市场经济下企业法律形态及其立法的基本规律。

综合运用上述3项标准,一般把企业的法律形态确定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3种。通过上述法律标准来明确企业法律形态,有助于确定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赋予企业参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使企业之间复杂的经济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转化为受法律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既便于企业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也有助于国家对企业的经济运行进行宏观和市场规制,从而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保证经济公平和社会公正。

四、以平等原则作为企业立法的基本原则

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特征。只有公正、平等的竞争才能保证稀缺的资源流向有效益或高效益的目标,从而使资源得到最优化的组合和配置。任何一个企业进入市场均无,都要平等地接受市场的评价与选择。平等竞争的要求在企业立法上的反映就是平等的原则。只有实现这一原则,企业在竞争中才能机会均等并接受同一规则的约束。按照平等原则,企业立法必须实现从“身份”立法到“行为”立法的转变。英国法学家梅因指出:“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身份”代表主体的不平等性,“契约”则代表主体的平等性。企业法律地位平等是其进入市场的前提条件,企业市场行为的平等则是其平等竞争的基础。这就不仅要求企业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平等,而且还要求这一行为在立法上平等,即从法律上确认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其人格、待遇和发展机会等方面均相同。“当立法者被禁止在其立法中进行不合理分类时,这就在平等阶梯上又进了一大步。如果事实是这样,那么法律效力便受到了这样一种要求的约束,该要求就是: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至少是相似的对待。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的正义标准在实质上是相同或相似的。”这说明,立法上平等对待,这是社会正义的要求。

五、以商事法律规范作为企业立法的基本规范

企业既是一种民事主体,又是商事主体,还是一种经济主体,到底哪一种法律主体性最能反映企业的法律本质呢?要揭示企业的法律本质,首先要看哪一个主体性能给企业以准确、合理的法律定位,哪一个主体的外延最能和企业的各种形式相吻合。

就企业的民事主体性而言,指企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社会中的民事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企业有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之分,其只是民事主体中的一小部分,民事主体性并不能揭示出企业的法律本质。

说企业是经济法主体,是指企业是经济法主体中的经济活动主体之一。除此之外,经济法主体还有经济管理主体,而经济活动主体除了企业外,尚有个体经营者、承包或租赁企业的个人等。可见,不仅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就是经济活动主体的范围也远非企业所能涵盖。

说企业是商事主体之一的商事组织,是因为企业是一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企业已成为商事主体的主要形态,在商法中处于核心地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是的商事主体。对企业的行为重在宏观和引导,对各个企业的直接管理减少,被控制在十分有限的必要范围。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要改变立法规定国家管理过宽、过细、过死的状况,尽可能减少企业法中的经济行政规范,进一步加强商事法律规范,并使之成为企业法的基本规范,不论是企业外部的经济交往还是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可大量适用商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样就可以切断过多干预企业微观活动的法律脐带,使企业真正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事主体。

六、以企业主体法、企业发展法为主线构建企业立法体系

综观各国的企业立法,大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针对企业的组织立法,主要涉及企业的组织体系、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行等。另一方面是有关企业发展方面的法律,主要体现国家的经济、产业。企业组织立法为一国企业体系的确立和企业组织的管理与运行提供了规范基础,而企业发展立法对企业的发展提业经济支持,两方面的企业制度尽管表现方式各异,但却是任何一个国家企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企业组织法涉及企业组织的设立、组织管理与运作,属商法范畴。而以保护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企业发展的企业发展法体现国家的经济、产业,属经济法范畴。

。之所以让经济立法担负起这一功能,是因为经济法的性较强,在不断变化以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的性能上远强于商法,诚如有的学者指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所以企业发展法在鼓励企业规模化的同时,扶持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二者并不矛盾。做大一批企业有助于提升我国企业在WTO规则下的国际竞争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又是扩大就业、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弱者之必需。日本在战后为恢复经济,大力扶持一些大企业,形成了三菱、三井、住友、丰田等大企业集团,同时又制定了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母法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从制度环境、金融财政、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大力支持。有观点认为,在企业的发展上,除了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和扶持外,还应把对中小企业的引导和放在重要位置上。

参考文献:

2、宋忠廉.我国企业立法的轨迹与方向[J].经济经纬,1997(1).

3、任尔昕,马建兵.论我国企业立法的宏观思路――从商事立法的角度分析[J].法学,2005(4).

4、史际春,王先林.建立我国中小企业纲载[J].中国法学,2000(1).

民事经济活动范文6

1.证据效力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人民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

2.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除外。

3.法律要件效力

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即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产生的条件是:⑴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⑵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从上所述,不难看出,公证的效力是由法律赋予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这一点,在法系国家的法、德、日等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中表现尤甚。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他们不仅在程序法中注意完善公证规制,而且在民事经济法律中极力强调公证的地位。法系国家及拉丁国际公证联盟成员国以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及公证法和公证人法详细规定公证人的权利、义务,公证文书的效力和公证服务范围,对国家经济文化、政治及社会制度的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公证的作用

公证对规范市场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宣传咨询作用

规范的市场经济活动,离不开完善的法制保障体系。而完善的法制得以有效的贯彻实行,其前提又是系统而有效的法制宣传和咨询。公证员凭借自身掌握的系统地法律知识和对市场比较熟悉等优越条件,细致地、不厌其烦的向公民开展法制宣传和咨询,使公民具体地而不是一般地,形象地而不是抽象地接受和掌握法律知识,潜移默化、细雨润物,收到较好效果。

第二、预防纠纷作用

在市场经济的初期,由于市场主体的自律机制尚不健全,法律对市场的滞后性决定了市场发展的盲目性和无序性。法人或自然人都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因此,社会、市场乃至法人、社会各种经济组织或自然人,都需要确定较为稳定的法律规范和市场机制,来调整市场主体或要素之间的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尚不发达,除了作为对象的刑事犯罪由刑法调整,大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文书需经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依法规范作用

公证以真实合法为最高原则,不真实、不合法的,无论是虚伪行为虚伪文书或捏造事实,在公证原则面前不能通过,欺诈行为更是不能过关。试想,如果在市场主体或要素之间多几道象公证这样视真实合法为生命的监督程序,制假、造假、卖假、贩假的行为是不是不致如此猖獗呢?假烟、假酒、假药、假汽车、假配件、假钢材、假种子,等等,是否会减少一些,甚至绝迹呢?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矣!公证的依法规范,关键在于有法可依。可惜的是,目前许多实体法尚未规定公证程序。因此,许多部门排斥公证程序,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尚具普遍性。

第四、沟通服务作用

公证的沟通服务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沟通服务。要求公证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指导法律事务双方当事人依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为主体资格证明、资信情况证明以及合同协议类等公证事务即属此类。二是市场要素之间的沟通服务。要求公证人员谙熟各类标的物或流通物的制作和流通规律以及行情,以便遇到此类业务能够辨别真伪快速出证。三是对知识经济的沟通服务。如对商标、广告、专利权、著作权的公证,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有直接促进作用。

公证的沟通主要是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威效力和公民心目中对其形成的公信度来实现的。公证这一国家设立的专门证明机关的神圣职责本身,具有公权特征的至高无上的力量,这种公权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就形成了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乃至建构民商信誉的基础。

第五、证明监督作用

公证的证明作用主要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合法性。是以公证书为载体,实现其服务目标的。公证的监督主要是对现场活动程序和内容的监督。因而主要是对法律行为进行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证书对抗第三人的广泛性。二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活动规则的灵活性。三是现场监督公证的公开性。四是活动的阶段性与证词的即时性。五是所涉及的经济活动多为要式法律行为。现场监督公证包括招标、拍卖、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票认购证抽签等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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