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广东省计生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思路,并充分考虑我省工作实际,实现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在统一。二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新条例的修订进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早出台,尽早让群众享受生育调整的成果。新条例删除了很多与全面两孩不相协调的规定,省际间生育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等等,这些都凸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三是坚持操作性与实用性并重的原则。奖励优待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兼顾了《条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新条例第十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全面两孩还是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否定。
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开展计划生育工作40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等会比目前低20%以上,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实践证明,推行计划生育,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也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全面两孩仍然是计划生育。党的xx届五中全会决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可见,全面两孩是现阶段计划生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既要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又要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服务,提升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同时,还要依法严控外多孩生育,对违法生育者,坚决依法处理,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
计划生育将长期坚持。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基本省情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仍将长期客观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仍必须长期坚持。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将不断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和使命。广东省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条例,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广东人口均衡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关于广东省计生条例问答问:实施全面两孩,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xx年1.61上升至20xx年1.96,20xx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相比,20xx20xx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xx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问:我省单独两孩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提供了有利条件?
答:自20xx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以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在、省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开展跟踪服务。据统计,截至20xx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同时,实施单独两孩,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的重要一步,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有利于客观把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为实施全面两孩奠定了扎实基础。
摘要:1993年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解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些问题。。2014年,颁布了关于《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正本,但是其修改内容甚少,仍然不能满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需求。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组织形式以及法律责任和执业范围,对进一步修订《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了更加深入和广泛的研究。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 管理 组织形式 法律责任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修订的理论意义。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在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维护会计市场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权益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新问题的出现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都是全新的挑战,《注册会计师法》中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难以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的实践价值。财政部总结实践经验并经认真调查,于2012年3月起草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征求意见稿。2014年7月常务会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正案草案。但是这次《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内容很少,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仍是不够的。财政部会计司的《2016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2016年会计司将贯彻落实有关会议精神和发展理念、坚持制度创新、加强会计监管、服务中心工作、推动全国会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其中,在会计法律法规方面,《2016年工作要点》提出,制定《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组织修订《注册会计师法》。
二、相关概念代表性观点及其述评
从目前行业仍需解决的问题和主流观点来看,普遍认为主要应该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行业管理和法律责任这三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我国目前只有两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即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对于有限责任合伙制和个人独资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受到。魏标(2012)、郭晋龙(2012)、杨山鹰(2011)和安广实(2011)建议《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审计的实践,允许会计师事务所由多名注册会计师合作设立,也可由一个人投资设立,多样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二)行业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是指国家为管理注册会计师工作而确立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可分为三种:行业自律管理模式、监管模式、型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法律规范、行业自律、监督”的管理模式。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在财政部的监督和指导下运行的。孙光国(2004)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可以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的模式,《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业管理模式应该和《会计法》保持一致。
(三)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我国关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很多,邱学文(2002)建议成立会计(审计)专业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法律责任在必要时进行司法鉴定。胡茂(2005)认为《注册会计师法》应将注册会计师因故意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规定为连带责任的形式,将注册会计师因过错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规定为按份责任或者是补充责任的形式。
(四)其他问题的修订意见。在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方面,从长远发展来看,秦荣生(2000)、李忠心(2003)认为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应增加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和管理咨询业务。陈水华(2012)、王海兵(2016)建议在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规定上,将税务鉴证、税务咨询、税务服务纳入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畴,或在本法的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在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方面,李长爱(2000)和李霞(2016)、刘航宇(2002)、蔡建胜(2007)建议提高注册会计师报考条件,目前大专以上学历的报考条件过低,规定不合理。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全面。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对于组织形式的规定不够全面,不能将符合国情的所有组织形式都涵盖在内。同时合伙制也欠完善,入伙、退伙以及合并,合伙人决策授权等都缺乏相应规定。
(二)业务范围和事业领域不广泛。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和事业领域需要相应拓展,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提供会计税务和管理咨询的需求与日俱增。《注册会计师法》不应仅局限于传统的审计业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范围也需要明确划分,明确可以承办和不得承办的内容。
(三)行业监管模式不明确。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不明确,出现多头监督,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所适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质量应该常年以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主,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辅助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同时加强注册会计师业务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建立业务报备制度。
(四)法律责任鉴定缺失。随着人们知识的拓展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关于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司法机构对审计业务的专业性不强,作出的判决对审计人员不够公正客观,缺少一个专业、权威和中立的机构对审计业务进行司法鉴定。
(五)注册会计师的报名注册条件较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报考和注册条件相对国外较低,行业执业人员素质整体水平较低,通过对最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报告》的研究发现,人才流失加剧、执业质量欠优等已成为制约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注册会计师整体执业水平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六)缺乏明确的退休制度。《注册会计师法》对于注册会计师的退休机制缺乏明确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规定了执业的最高年龄是70周岁。基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报告》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年龄结构的研究,可知我国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人才老化、中青年后备人才流失的双重压力较大,行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架构亟待优化。
(七)其他问题。对比西方国家,我国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资格要求较低,同时缺乏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相关法律要求,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普遍偏低。《注册会计师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也不够紧密。
四、对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建议
(一)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个人事务所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满足了委托人多样化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的业务要求。
(二)拓展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另一方面,非审计业务收入增长提速,从2010年的101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165亿元,年均增长率约13%,高于行业收入年均增长率(12%),表明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范围、加快多元化发展成为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管理。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和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应推行“法律规范、行业自律、监督”的管理模式,《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也要围绕这个核心进行。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议事,秘书处执行的自律模式,但是仍需要推进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模式,通过修法使这种模式更加顺应时代的潮流和我国经济改革的发展方向。
另外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都已经加入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以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应该进一步明确管理,建议《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和注册税务师协会都应受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监督和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管理也应与注册会计师相同,推行“法律规范、行业自律、监督”的管理模式。
(四)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加强法律责任的鉴定。从法律上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实施质量控制的法定责任,建议新增质量监控条例,在《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应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和执行适用于本所的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审计等工作的质量符合相关专业准则的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审计意见定位,缩小社会公众对审计报表的期望差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只是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
我国有必要聘任法律理论知识丰富和实务水平较高的专家和业内人士组织成立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确保该委员会意见的公正性。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增加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的机构设置,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体系。
(五)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报考条件。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不仅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专业的要求有所提高,对英语和计算机等知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是有必要的,建议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的条件提高。原条例中的报考条件为专科以上学历,建议修改为本科,同时可以对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的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考生准予免考会计类或者相关专业学科的考试科目。
(六)增加注册会计师的退休制度。建议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增加注册会计师关于退休制度的规定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到65岁必须退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65岁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相关部门不再办理转所手续,虽然可继续执业,但最多到70岁”。
(七)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的条例语言。根据我国最近颁布的《立法法》规定,应完善法律语言表达的精准,因此建议将《注册会计师法》中第六条关于“必须遵守法律、行规。”一句更精准地表达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
(八)关于《注册会计师法》的其他建议。。其次,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新增助理人员资格条件,参考其他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助理人员资格的条件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中为鉴证业务聘请的助理人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并有2年工作经验或者具备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提高助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另外,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新增后续教育规定,更新和丰富注册会计师的知识,使注册会计师适应行业发展。
五、结束语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虽然经历了几次修订,但是仍旧存在问题,需要继续修订《注册会计师法》,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一步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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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先后制定了《江岸区会计委派制管理试行办法》、《江岸区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职责》、《江岸区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员保障工作职责》、《江岸区会计委派单位报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初步明确了各方职责;此外还制定了委派会计人员下户服务登记制度,将会计管理寓于服务之中。从几年来实际改革效果看,由于明确了委派会计人员相对的监督地位,并注重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新一轮的会计委派制度改革工作发挥了“三个有利于”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有效提高了这些基层街道和小规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明显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显著强化了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二是有利于帮助受派部门单位依法理财,规范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三是有利于强化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有效降低了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
一、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管理难点
(一)顶层设计难点 “顶层设计”不同于改革初期的自下而上的“摸着石头过河”,而是自上而下的“系统谋划”。虽然会计委派制改革经过了前后十余年的探索,但是在制度的顶层设计方面仍然缺位,造成了改革推进过程中困难重重、步履维艰。如会计委派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法》等一些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有相抵触,在《会计法》的全文中也没有提及会计委派制这一概念。由此造成了对改革试点认识上的误区,一些街道和部门单位的领导不理解、不支持这项改革,认为是在剥夺单位部门的财务自,对委派会计试点工作消极应付,导致会计委派制工作发展较慢、差别较大。又如会计委派制工作与公共财政改革的有效衔接也不够,会计委派制度体系设计时没有考虑到与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有机融合。目前会计委派制主要工作还是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没能真正做到对预算执行信息及时反馈和控制,没有真正从强化预算管理的角度推进改革。
(二)机制缺位难点 目前会计委派制工作还处在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由于会计委派制度“顶层设计”的缺位,造成会计委派运行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盲区和误区。如财政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会计委派制试点管理文件,如《会计委派制管理试行办法》、《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职责》、《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员保障工作职责》等,对委派会计人员、单位报账员的职权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是由于改革试点工作还处于摸索前行的阶段,对各方职权规定的还不够规范和准确,缺乏科学、详实的应用指引等操作指导性文件,造成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改革主体权限界定模糊、执行监督乏力、考核管理松散等难题。运行机制存在漏洞、不够严密和规范,制约了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效果。
(三)主体管理难点 委派会计人员是会计委派制改革中重要的主体。如何有效、规范的管理好委派会计人员是提高改革成效的重要环节。当前管理中的突出矛盾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会计委派制度设计的局限性与调动委派会计人员积极性之间的矛盾。目前会计委派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委派会计人员全部通过人才市场面向社区公开招聘,招录人员与人才市场签订劳务合同,实行委派会计聘任制,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由财政部门负担,列入预算管理。由于人员管理方式与公务员不同,委派会计人员合同工的薪酬水平与机关公务员薪酬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也没有建立固定的薪酬增长机制,个人医疗、提干、住房以及退休后人员管理都无法明确保障,影响了委派会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会计委派工作要求的高质量与委派会计人员业务能力不强之间的矛盾。客观说,由于薪酬水平和用人方式的,委派会计岗位还难以吸引高水平财务人员的兴趣,造成委派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缺少科班出身、精通核算、具有管理经验的人才,这些人为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成效。
二、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管理完善建议
(一)着力于顶层设计,有效对接制度,打造齐抓共管的改革合力 当前需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入手,首先要探索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法》,从立法角度确立会计委派制的合法地位,明确规定财政主管部门、委派会计、受派单位之间关系,为深化会计委派制改革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加强会计委派制与其他财务会计专业法律法规的有效对接。如在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试点工作中,在坚持贯彻《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协调处理好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调整和完善会计委派制相关内容和方式,研究试行一系列会计委派制度应用指引,并积极争取将会计委派制纳入《会计法》的管理体系之中,促使会计委派制成为《会计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要进一步加强会计委派制改革试点工作与其他财政改革的协调配合。要将会计委派制管理与实行部门预算、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衔接起来,这不但能解决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失真、预算外资金管理松弛等问题,而且还能推动财政管理改革的进展,起到互动双赢的改革效果。
用人单位(甲方):法定代表人:
受聘用人(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确立劳动聘用关系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年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前个月为试用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岗位(工作)从事职务,并兼任工作。
第三条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第四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进行调整,如工作需要也可安排乙方在甲方住所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
第五条乙方不能胜任或不适应本岗位(职务)工作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职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依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加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第七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时,甲方依据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同等的休息时间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有带薪年假、配偶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权并实行周六、周日双休制度。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工资报酬按照甲方的工资制度及考核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低于西安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人民币,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月工资的%.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经营状况、规章制度、考核制度对乙方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及乙方岗位、职务的变化,可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于次月日将工资金额划入乙方的工资帐户,并以银行形式支付给乙方,同时甲方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乙方工作情况及规章制度,对乙方加薪或减薪。
1、加薪:乙方对甲方有特殊贡献或职位晋升时,甲方给予增加工薪,亦可按年度适当增加工资。
2、减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减少月工资或年工资金额:
⑴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⑵乙方因过错或过失,造成工作失误或甲方名誉损害的;
⑶乙方被调整降低工作岗位职责时,按降低后的岗位职责确定工资标准;
⑷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考勤管理制度有迟到、早退、旷工事项及因私事请假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对乙方个人应缴纳的费用部分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凭甲方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享有医疗期,病假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方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保证乙方享受其他合法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及岗位职责规章,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工具。
第十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七、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服从甲方管理,爱护甲方财产。
第二十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保密制度,保守甲方商业和技术秘密,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两年内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在本合同在执行期间,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用人单位兼职(含业余兼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具体条款。
1、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2、甲方人员结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或组织机构发生变化;
3、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身体状况等不能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
4、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参加由甲方出资的学习、培训,应当变更或延长合同期限。
第二十三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三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必要工作条件的;
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8、法律、行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与甲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外兼职的;
(5)、有贪污、挪用、侵占甲方财产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⑹、有吸毒、恶习的;
⑺、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在额外补偿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乙方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经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乙方在甲方组织的岗位考试、考核中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⑷、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调整乙方岗位或职务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调动和安排的;
⑸、甲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
第二十五条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必要的医疗期内;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回甲方的工具、财产及各种文字和电脑资料。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离职证明及社保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本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如需续订,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签的,甲方于劳动合同期满时与乙方办理合同续订手续。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乙方接受甲方出资培训的,如发生乙方违约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和培训协议,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乙方离职未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乙方离职甲方未按规定为乙方出具离职证明,或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应视为违约。但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办理或送达上述手续的除外。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提讼。
十一、其他约定
。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乙方:
实行全面管理,建立严格的人事管理计划,计算机用来进行人事管理,要由较大投入,一切费用均纳入预算管理。编制收支预算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要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控制预算支出。对人员的安排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确保落实责任到人。
构建与完善内部管理模式,要提高医院的工作水平,构造科学、完善的人事管理机制,这是人事管理工作安全、高效的前提。值得一提的是,医院有自身的特殊性,不只涉及到资深员工,很多时候涉及到病患等外来人员,这就需要人事管理人员在熟悉计算机系统的同时,要充分了解医院的工作内容和人际关系,做到有条不紊。
多方提高人事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与技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聘专业技术人才,对现有员工及时实施继续教育和专业学习培训。最后还要说明的是,目前各个医院中不少的人事管理人员是退休人员返聘,他们对新形势缺乏了解、知识结构传统,难以适应新时期信息化的要求,为此要完善工作人员队伍。
加强计算机、系统软件的安全稳定
以往所采用的人事管理系统和程序,基本是单机操作,和其他电脑、网络物理隔绝,各种电脑病毒、软件漏洞对系统的正常使用不会导致太大的影响。但是在信息化时代的各种系统软件中,医院必须确保网络的稳定和电脑的安全,如果出现感染病毒、系统崩盘、网络中断等,就会造成数据混乱甚至影响正常管理。此外,如果需要接入互联网的话,网络黑客与病毒是难以避免的威胁。所以,安全工作要将系统软件控制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医院在购买系统软件或杀毒软件时,要区正规厂商处,并检查软件研发者是够切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来设计。
医院利用计算机进行人事管理的意义
(一)降低管理成本
过去的人力资源管理,往往是人海战术,粗放型模式,即依靠工作人员挨个查点,业务增加则办公费用随之增加,致使人事管理所占用的人力物力较高。而利用计算机来实施人事管理,把过去的人员清点、人工整理报送、以纸质材料主题的人事信息变为电子版的机读信息,不但节约了宝贵的人力,也节省了工作费用,而且管理起来非常的方便快捷。
(二)提高工作效率
计算机应用在人事管中,能够将各科室的人事信息及时汇总掌握,并能迅速的提供给医院管理者作为决策参考,比如干部任免、绩效工作的考核、人员的调动都必须有全面精确的人事材料。计算机参与管理可以动态的更新人事信息,为医院的业务和管理者的决策提供最新参考资料。而且,计算机的应用使管理过程简单易操作,真正让人事管理人员做到掌握全局。
(三)有利于人事档案原件保护将以往纸质的人事档案变为电脑存储的电子版档案,不但方便了调去查阅,而且可以更好地保管纸质原件。尤其是是那些珍贵的、存放时间产的材料,应
用计算机是对这些材料的有效方式,而且,通过计算机系统来保存电子版人事信息,避免了重要内容丢失和被篡改的现象。
关键词: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5-0072-02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二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制度的整体安排、改革措施的一致性等原因,使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发展中显露出一些问题。。
一、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弊端
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其退休后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养老金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这种“双轨制”模式自20世纪90年代初施行以来,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双轨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其制度设计的不公平、不合理性等问题更是暴露无遗。主要表现在:
(一)立法层次低
目前,在立法层面上,最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中国的企业用人单位及其个人劳动者,并未涵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就造成了养老保险立法的层次不完整和不合理性,也更加反映出“双轨制”的过渡性特点异常明显。
(二)机制反差大
现阶段企业及其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基本上是全部由企业与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缴费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职工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却几乎是由财政“统发”或财政“集中支付”,单位和个人根本无需承担任何缴费。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制度的严重不公平性。
(三)待遇差距明显
由于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以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为计发依据,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却是以退休前的月工资和连续工龄等为计发依据,因此直接造成不同主体在退休养老金上的巨大差异,而且差距是越来越明显。根据权威数字统计,自2005年以来,中国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养老金经过连续十年的上调,虽然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是总体待遇水平仍只占退休前工资收入比率的50%左右;而相比之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往往能达到退休前工资比率的75%~90%。这对于同样是为了社会发展而辛勤工作几十年,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企业职工,显然是既不公平,也不公正的。
(四)财政负担加剧
现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中,个人还不需要承担缴费义务,养老责任和成本全部由国家“埋单”,随着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财政支出无疑产生了巨大的压力。有数据表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总费用从1990―2005年十六年间增加了21倍。由于离退休工资的不断提高,财政负担自然也会越来越重。再加上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不完善、对调整机制缺乏长远规划以及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未来财政负担不可小觑。
(五)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
由于制度和养老待遇水平上的巨大差异,导致许多想到企业施展抱负的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不愿或不敢去,而许多想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施展抱负的企业身份人才又根本没法去,阻碍了人才合理流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取向
任何一项社会制度的变革不仅受社会发展的影响,相反地也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势在必行,不仅是长期以来受到陈旧的制度对社会发展造成的阻碍,更是因为对“双轨制”的改革能对社会的进步产生重要的意义。
(一)“双轨制”改革的意义
1.有利于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现行退休养老金“双轨制”下养老金待遇差别过大,如同等学历、同等技能甚至同等贡献的人,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时可以领取的养老金要比从企业退休领取的高出很多。“双轨制”改革能改善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待遇差别过大的现状,缩小待遇差距,缓解突出矛盾,安抚企业退休人员的情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2.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双轨制”改革能够解除优秀人才对未来退休待遇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人尽其才,不仅缓解了企业用工难的现象,而且适当减轻了公的竞争压力,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3.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双轨制”改革能够适应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各方面改革的发展方向。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在人口众多,社会保障压力大的现状下,“双轨制”改革有利于构建系统的、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好充足的后勤保障工作。
(二)“双轨制”改革的建议
正是基于消除这种不平等现象的主客观愿望,几乎在“双轨制”运行的同时,国家也就着手开始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如早在1992 年,原国家人事部就曾下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云南、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山西等省开始局部试点;1995年,《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呼吁地方积极开展养老保险“双轨制”的改革探索;2008 年之后,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选择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 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09 年1 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又正式下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等五省市做改革试点。这次事业单位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办法趋于一致。改革方案公开后,立即引发社会质疑。广州、上海等地还出现高校大龄教师提前退休的恐慌风潮。
面对这种形势,对“双轨制”进行改革,彻底消除其不合理性和不公平因素,已是大势所趋、众望所归,成为摆在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对改革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内容。任何一项社会制度的建立都应该以明确实施原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础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公民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更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而现阶段中国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更多的是通过行规、部门规章等形式予以规定,缺乏应有的高度、深度、广度与严肃性,必须通过立法渠道予以解决。
2.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阶段中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的多层次体系框架,实行企业与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国家财政补助的筹资。而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还是停留在财政单一筹资的制度模式上。
因此改革中国“双轨制”的第一要务就是明确将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中,建立起养老保险责任共担机制,促进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这样,一方面可以极大减轻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与紧迫感。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筹资模式,建立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目前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更是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
3.完善其他养老保险制度。除了基本养老保险以外,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到与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后。这主要体现在补充养老保险跟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两方面。
中国现阶段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主要是企业年金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与职工按照一定的固定比例按月共同缴纳,所缴金额予以税收减免优惠,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一次性或定期领取全部年金及投资收益的制度。而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为了他们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应视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将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公职人员基本退休金之外的重要养老保险补充。通过制度完善,为各群体人员提供更加全面的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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