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是不可以交易的,是因为公租房的作用就是发挥社会保障职能。法律明确规定,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申请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人群,住房有困难的主体,随意改变其使用方式是法律禁止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