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指定管辖办理规定程序是:首先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申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