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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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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合谋、参与拐骗、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和儿童等犯罪活动的,分别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成员论处。

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拐卖妇女、儿童多人或多次的;

(二)盗卖婴儿、幼儿的;

(三)拐卖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的;

(四)拐卖现役军人妻子的;

(五)拐卖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三、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

(二)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三)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妇女后将其出卖,后果严重的;

(四)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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