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挂靠公司和发包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以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分析
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发包方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拓展延伸
农村包工头雇佣工人摔亡,户主是否应承担雇佣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包工头雇佣工人时,应承担一定的雇佣责任。然而,是否应该由户主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户主在雇佣过程中存在过失,如未对包工头的背景进行充分了解或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那么户主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户主已经履行了雇佣合同中的义务,提供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没有过失行为,那么户主可能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户主是否应承担雇佣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裁决。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包工头、挂靠公司和特殊情况下的发包方可能承担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并对因伤致残导致的生活费用、劳动能力损失等进行赔偿。对于受害人死亡的情况,赔偿义务人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合理费用。对于农村包工头雇佣责任,户主是否应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