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过程中标的物损失的风险划分转移规定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特定之债种类特征
有下列特点:
1.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
2.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这时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起转移于债权人。
二、标的物种类有哪些
标的物种类分为:
1、有形财产是指有价值、有使用价值、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货币和证券;
2、无形财产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法律允许流通的智力成果;
3、劳务,是指不能用有形财产反映其成果的劳动和服务。
标的物损坏、损失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三、网购商品在签收前毁损的风险由谁负担
网购商品在签收前毁损的风险由卖家承担。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而在网购中,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所以在买家签收之前视为商品尚未交付,在尚未交付之前货物损毁的风险当然由卖家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