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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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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制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批准后实施。

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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