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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如何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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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如下: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利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8)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9)添附:附合;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加工,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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