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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负责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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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高级人民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以及由中级人民进行上诉的二审案件。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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