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 行政复议法 》和《 行政诉讼法 》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 或以 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救济途径的。虽然 行政强制执行 是为了保证行政决定的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但错误的执行措施同样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因此,也需要给予救济。根据我国现行的强制执行制度,有的行政机关有 强制执行权 ,有的行政机关没 有强制执行权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需要 申请强制执行 ,由依照司法程序予以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的强制执行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对于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