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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否必经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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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

行政诉讼是不必先经过行政复议的,要区分具体情况。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就认为的侵权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行起诉。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并非必经行政复议。

只要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但是法律对某些情况有特殊规定,要求行政复议前置于行政诉讼。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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