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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未告知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的重疾险,出险被拒赔,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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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只需要支出几千元的保费,就有可能获得上百万的保险赔款,这就是保险合同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源。现实生活中,因保险产生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张三,一位具有医学背景的前保险公司理赔员,对保险行业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经验。在一次偶然的健康检查中,张三被诊断出有患甲状腺结节,这让他意识到了重疾险的重要性。2022年3月,张三决定为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以备不时之需。他选择了某人寿公司,并在投保时,对于是否已经购买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的问题上,选择了隐瞒。事实上,张三在此之前已经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累计保额高达六百多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1月,张三确诊为甲状腺癌,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张三未如实告知其已购买多份重疾险的情况,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张三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争议焦点:

张三认为:他有权保密自己的投保信息,且保险公司未明确指出必须披露已在其他公司投保的情况。另外,他确诊的甲状腺癌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认为:首先,张三作为前保险行业从业者,对投保时应如实告知的规定应有充分认识。其次,张三故意隐瞒已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这一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再次,张三未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问题来了:张三作为投保人,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已购买或正在购买的其他保险公司相关的人身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裁判要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保险公司已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未告知的情形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在本案中,张三故意未如实告知其已购买多份重疾险的情况,且该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因此,认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律师观点:保险合同的订立基于双方的互相信任和诚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可能会破坏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机制,进而导致权利义务的失衡。本案中,尽管张三未告知的事项属于“非健康告知事项”,但从张三的动机来看,将几乎全部的年收入,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累计600多万的保险,很难不让人怀疑其投保的动机,到底是为了“发家致富”还是为了“风险保障”。如果判决支持张三的诉请,无疑变相鼓励这种行为,也是对公序良俗的冲击,因此驳回其诉求就具有了合理性和正当性。以上为个人观点,不作诉讼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作者:薛龙丹律师,专注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类案件。业务领域:金融&保险、大健康&医疗/医美、劳动&工伤领域的争议解决及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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