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是否交税征地补偿款是不需要缴税的,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国家征地补偿具体有以下内容: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也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应当是因行为而进行的性搬迁,因企业自身原因而进行的搬迁不得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搬迁企业取得的性搬迁收入应是从财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的收入。对搬迁企业直接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中所称的性搬迁收入。企业因性搬迁而处置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资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搬迁企业取得实物补偿的,以签订补偿协议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搬迁企业取得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可自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内暂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的当年度,企业应将已实际取得的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征地补偿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税费的缴纳,但是国家的有关的部门进行征收,一般情况下就不需要交税,在法律规定中,此类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限定,所以在生活中,解决此类问题只要按照有关的程序进行就可以,不必过于担心税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