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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服判决后,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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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决的劳动争议不可再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审原则适用于已决争议。只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可以向起诉。二审判决属终审判决,双方必须履行。对于未涉及判决的劳动争议,仍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二审民事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或向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第20,当事人可申请再审,可提出抗诉。还可对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法律分析

不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理由如下:

1、一事不再审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已决的争议,不可以另行向起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在程序上,只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起诉,而对于判决不服的,则不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所作出的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日即生效,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生效判决。

所以,如果具体的争议已经由判决的,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对于不属于判决所涉及的劳动争议,因未经处理,当事人仍可以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二审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向申请再审或向申请抗诉,争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事不再审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已经由判决的争议不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起诉。对于不属于判决所涉及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或抗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各级人民也有权对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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