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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缓期执行和有期徒刑的缓刑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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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缓期执行和有期徒刑的缓刑是不同的概念。

死刑缓期执行,就是判处死刑,暂时不执行,让他服刑,根据表现再确定执行。

见如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减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不必等两年)

4.如果没有过失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缓刑:就是判处徒刑后不立即收监执行,而是由犯罪分子按照正常人一样生活,但是剥夺一些象集会的权利,要定期到机关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

见《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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