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假释与减刑的程序是基本一样的,只有执行机关才有假释建议权。
对犯罪分子的减刑和假释,都是由执行机关行使减刑或假释建议权,而由人民行使减刑或假释决定权。
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诉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监狱法》第30条规定,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监狱法》第31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裁定。《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